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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條件。把自由的概念用錯了地方,便會阻礙人們在最有根據可以認定父母負有道德義務的事情上認識不到這種道德義務,也會阻礙國家在有些最有根據應當課以法律義務的事情上不去課加這種法律義務;不止在教育問題上是這樣。 造成一個人的存在,這件事實本身就是人類生活範圍中最有責任的行動之一。 誰要承攬這個責任,誰要授與可以是禍可以是福的生命,除非那個被授與生命的人將來至少會有取得稱意生存的一般機會,那就是對那個人的犯罪行為。 在一個人口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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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第五章 本文教義的應用
過多或者有人口過多的威脅的國度裡,若生出為數稍多的孩子,結果會因有他們的競爭而降低勞動的報酬,這對於一切依靠勞動報酬維持生活的人們也是一個嚴重的侵犯。 歐洲大陸許多國度在法律中規定,凡男女雙方不能表現有維持一家生活的手段時便不得結婚,這並沒有越出國家的合法權力的範圍;這種法律無論定得合宜不合宜(這問題主要地要看當地的情況和情緒而定)
,都不能認為它違犯自由而加以反對。這種法律乃是國家為禁止有害行動而作的干涉;這種行動既然有害於他人,即使說還不宜加以法律的懲罰,也是應當受到譴責,受到社會的詬非的。但目前流行的自由觀念卻是:一方面,在看到一個人在只關自身的事情上遭到到真正侵犯時,竟十分容易屈從;另一方面,對那人的意向,當任其縱情做去,結果是把一個或幾個不幸的、墮落的生命加於後代,還會對影響所及的許多旁人以他們的行動透過任何方式引起多種禍害的時候,反倒反對施加任何約束。 人類既這樣奇怪地尊重自由,又那樣奇怪地缺乏對於自由的尊重,我們只要把這兩方面比照一下,就可以想象一個人竟享有一種不可少的為害他人的權利,卻一點也沒有隻求自娛而無傷於人的權利。最後,我還保留一些篇幅要談談一大類有關政府幹涉的限度問題,這問題雖與本文的主題密切相連,但嚴格說來卻不在它的範圍之內。 有一類事情,其所以不容政府幹涉的理由並不涉及自由的原則;問題不在拘束個人行動,而在幫助他們行動;這也就是要問,政府應否為了人們的好處而替他們辦些事或者叫他們辦些事,而不要把那些事一概留給他們自己去辦,無論是每人各自去辦或者是自願聯合起來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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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文教義的應用531
不涉及侵犯自由問題而反對政府幹涉的可有三種不同的情況。第一種是,所要辦的事,若由個人來辦會比由政府來辦更好一些。 一般說來,凡辦理一項事業或者決定怎樣來辦和由誰來辦那項事業,最適宜的人莫若在那項事業上有切身利害關係的人。 這條原理就判定了,立法機關或政府官吏不應當象一度通行過的那樣干涉到普通的工業生產過程。 這部分問題已經有政治經濟學家作過充分詳盡的討論,而且和本文的原則也沒有特殊的關連。第二種的反對則比較切近於我們的主題。有許多事情,雖然由一些個人來辦一般看來未必能象政府官吏辦得那樣好,但是仍宜讓個人來辦而不要由政府來辦;因為作為對於他們個人的精神教育的手段和方式來說,這樣可以加強他們主動的才能,可以鍛鍊他們的判斷能力,還可以使他們在留給他們去對付的課題上獲得熟習的知識。 人們之所以主張陪審制度(在非政治性的案件上)
,主張自由的、平民的地方自治和城市自治,主張由自願的聯合組織來辦理工業和慈善事業,這一點乃是主要的理由,雖然不是唯一的理由。 這些都不是自由問題,只是在遙遠的趨勢上和自由問題有關;但它們乃是發展問題。 這些事情,在另一場合,還可以作為國民教育的一部分來加以細論;這實在也就是說,它們乃是對於一個公民的特種訓練,乃是自由人民的政治教育的實踐部分,足以把他們從個人的和家庭的自私性的狹小圈子中拔出來,足以使他們習慣於領會共同的利益和管理共同有關的事情,也就是足以使他們習慣於從公的或半公的動機出發來行動,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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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第五章 本文教義的應用
促進彼此聯合而不是導致彼此孤立的目的來指導自己的行為。 一個自由組織若缺乏這些習慣和力量就既不能活動也不能維持;如若干國度中政治自由不充分建築在地方自由的基礎上便往往只曇花一現,就是例證。 純粹地方性事務應由地方管理,巨大工業企業應由自願出資者的聯合組織管理,這兩點之所以值得推薦,還有其更進一步的理由,那就是本文前面所提出的發展的個別性和行動方式的歧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