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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每個兒童都受到良好教育,並不必自己操心去備辦這個教。。 。育。 做父母的歡喜讓子女在哪裡得到怎樣的教育,這可以隨他們的便,國家只須幫助家境比較困難的兒童付學費,對完全無人負擔的兒童代付全部入學費用,這樣就足夠了。 要知道,由國家強制教育是一回事,由國家親自指導那個教育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人們所舉的反對國家教育的一切理由,對於前者並不適用,對於後者則是適用的。 若說把人民的教育全部或大部交在國家手裡,我反對絕不後於任何人,前文已經說到性格的個人性是怎樣重要,又說到意見以及行為方式的歧異是怎樣重要,所有這些都連帶說明了教育的歧異也具有同樣的不可言喻的重要性。 要由國家主持一種一般的教育,這無非是要用一個模子把人們都鑄成一樣;而這個模子又必定是政府中有勢者——無論是君主、是牧師、是貴族、或者是現代的多數人民——所樂取的一種,於是就不免隨其有效和成功的程度而相應地形成對於人心並自然而然跟著也形成對於人身的某種專制。 這種由國家設定和控制的教育,如果還有存在之餘地,也只應作為多種競賽性的實驗之一而存在,也只應以示範和鼓舞其他教育機關達到某種優良標準為目的來進行。 實在說來,只有當整個社會狀態落後到不能或不想舉辦任何適當的教育機關而非由政府擔負起這項事業不可的時候,在“兩害相權取其輕”的考慮之下,才可以讓政府自己來主持學校和大學的業務;正如一國之內若沒有某種形態的私人企業適於擔負工業方面的重大工作,政府便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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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第五章 本文教義的應用
自己舉辦聯合股份公司的業務。 但是一般說來,如果國內不乏有資格能在政府維護之下舉辦教育事業的人士,只要法律既規定實行強迫教育,國家又支付貧寒子弟助學金,以保證辦學不致得不到報酬,那麼,他們就會能夠也會情願根據自願原則辦出一種同樣良好的教育的。實行這項法律規定的工具只能是公開考試,施及所有兒童,並從早歲開始。 可以規定一個年齡,叫每一兒童開始受試,以斷定他(或她)是否已能閱讀。 如果有個孩子還不能閱讀,對於他的父親,除非他有可得原諒的充足理由,就可處以一筆適中的罰款,必要時還可叫他用自己的勞動來籌措繳納,並由他負擔費用把孩子送入學校。 每過一年應舉行一次新的考試,逐漸擴充套件考試科目的範圍,這樣就在實際上強制了所有兒童普遍獲得特別是普遍保有一定的最小限度的普通知識。 在這個最小限度之外,還應當有各種科目的自願考試,凡精通程度達到一定標準的人可以要求發給證書。 為防範國家會透過這些安排來對人們的意見施加不正當的影響起見,凡考試中甚至較高一級的考試中所測驗的知識(除那部分工具性的知識如各種語言文字及其用法之類不計外)應當嚴格地限制在事實和實證科學的範圍之內。 關於宗教、政治或者其他有爭論的課題的考試,不應當變成測驗意見真偽,而應當只是測驗事實知識,例如說某某作家、某某學派或者某某教會曾根據什麼什麼理由主張什麼什麼意見。 在這種制度之下,方興的一代在一切有爭論的真理方面並不會比現在的一代陷於較為困難的處境;他們仍然和後者一樣可以被培育成或奉國教或不奉國教的人,國家只不過照管他們成為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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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文教義的應用331
養的教徒或者有教養的非教徒罷了。 不阻擋他們在受到各種其他教育的同一學校中也受到宗教教育,假如他們的父母願意的話。 國家若試圖在有爭論的題目上使它的公民得到傾於一方的結論,就是一種罪惡;但是若要斷定並證明一個人在任何所設的值得注意的題目上保有為做出結論所必需的知識,卻是很正當的。 一個攻讀哲學的學生,不論他是信服康德(Kant)還是信服洛克(Locke)!
或者甚至兩個都不信服,若能既經得起關於康德的考試,又經得起關於洛克的考試,那總是更好一些;同樣,若對一個無神論者給以有關基督教各種證驗的考試,只要不要求他宣稱相信它們,那也沒有理由可以反對。 關於較高的各部門知識的考試,我以為應當是完全自願的。 若讓政府握有這樣的權力,一說某人不夠資格就不能得到職業,即使是不能得到教書的職業,那就未免太危險了。 我和罕波爾特的意見一樣,認為對凡來應試並經測驗及格的人,都應授予學位或者其他關於學問成就或職業成就的官方證書;但是這類證件除會受到公眾意見對其證言的重視外,絕不應當更成為在職業競爭上壓倒他人的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