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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有個意見說糧商是使窮人遭受飢餓的人,或者說私有財產是一種掠奪,它們如果僅僅是透過報紙在流傳,那是不應遭到妨害的,但如果是對著一大群麕聚在糧商門前的憤激的群眾以口頭方式宣講或者以標語方式宣傳,那就可加以懲罰而不失為正當。 不論何種行動,若無可以釋為正當的原由而貽害於他人,都可以借人們不諒的情操或者在必要時還可以借人們的積極干涉來予以控制,在一些比較重要的情事上更是絕對必需這樣。 個人的自由必須約制在這樣一個界限上,就是必須不使自己成為他人的妨礙。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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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第三章 論個性為人類福祉的因素之一
是如果他戒免了在涉及他人的事情上有礙於他人,而僅僅在涉及自己的事情上依照自己的意向和判斷而行動,那麼,凡是足以說明意見應有自由的理由,也同樣足以證明他應當得到允許在其自己的犧牲之下將其意見付諸實踐而不遭到妨害。 前章所講的一些原則,如:人類不是不可能錯誤的;人類的真理大部分只是半真理;意見的統一,除非是對立諸意見經過最充分和最自由的較量的結果,是無可取的,而意見的分歧,在人類還未達到遠比今天更能認識真理的一切方面之前,也並非壞事而倒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