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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無可取的,而意見的分歧,在人類還未達到遠比今天更能認識真理的一切方面之前,也並非壞事而倒是好事——所有這些原則都可以適用於人們行動的方式,並不亞於可以適用於人們的意見。 既然說當人類尚未臻完善時不同意見的存在是大有用處,同樣在生活方面也可以說:生活應當有多種不同的試驗;對於各式各樣的性格只要對他人沒有損害應當給以自由發展的餘地;不同生活方式的價值應當予以實踐的證明,只要有人認為宜於一試。 總之,在並非主要涉及他人的事情上,個性應當維持自己的權利,這是可取的。 凡在不以本人自己的性格卻以他人的傳統或習俗為行為的準則的地方那裡就缺少著人類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所缺少的這個因素同時也是個人進步和社會進步中一個頗為主要的因素。在主張這條原則時必將遭遇的最大困難,不在人們須領會要用什麼手段去達到一個已經認定的目的,而在人們一般對於這個目的本身漠不關心。 假若大家都已感到個性的自由發展乃是福祉的首要要素之一;假若大家都已感到這不止是和所稱文明、教化、教育、文化等一切東西並列的一個因素,而且自身又是所有那些東西的一個必要部分和必要條件: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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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論個性為人類福祉的因素之一96
麼,自由就不會有被低估的危險,而要調整個人自由與社會控制二者之間的界限也就不會呈現特別的困難,但是為患之處就在,一般的想法卻很少見到個人自動性這個東西具有什麼內在價值,值得為其自身之故而予以注意。 大多數的人既滿足於人類現有的那些辦法(因為正是這大多數人把它們做成現在那樣)
,便不能領會為什麼那些辦法對每人說來還不夠好;更甚的是,在多數道德改革家和社會改革家的心目中,自動性並不成為他們理想的一部分,反倒在嫉恨的眼光之下被看作一種麻煩的或者還是叛逆性的障礙物,妨礙著對於他們自己所斷為對人類最好的辦法的普遍接受。 甚至對於象罕波爾特(WilhelmVonHumboldt)
這樣一位傑出的學者兼政治家作為一篇論文主題來講的一個教義,也只有很少數出自德國的人領會到它的意義——那大旨是說:“人的目的,或說由永恆不易的理性詔諭所指令而非由模糊短暫的慾望所提示的目的,乃是要使其各種能力得到最高度和最調和的發展而達成一個完整而一貫的整體”
;因此,“每人所應不斷努力以赴特別是志在影響同人的人所應永遠注視的目標,乃是能力和發展的個人性”
;而這便需要有兩個東西,就是“自由和境地的多樣化”
;這二者一結合就發生出“個人的活力和繁複的分歧”
,而這些東西又自相結成“首創性”。
①
但是,儘管人們很少習聞象罕波爾特所講的那種教義,並且還會因聽說個性有那樣崇高價值而感到詫異,可是我們必
①見罕波爾特所著“政府的範圍與義務”
(Jhe
Sphere
and
Duties
of
Govern-ment)
,德文字第1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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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第三章 論個性為人類福祉的因素之一
須想到,這問題還只是程度之別。 沒有人會抱有這樣一個觀念,認為人們行為中的美德只是彼此照抄。沒有人會主張說,人們在其生活方式中和僅關自身的行為中不應當有自己的判斷或自己的個性的任何一點痕跡。 另一方面,若硬說人之為人行事應當好象在他們出世以前世界中乃一無所知那樣,應當好象經驗至今還毫未表明某種生存方式或行為方式比他種較為可取那樣,那是荒謬的。 沒有人否認人在年青時就應受到這樣的教育和訓練,讓他知道並受益於人類經驗業經確定的結果。 但是要知道,作為一個人,到了能力已臻成熟的時候,要按照他自己的辦法去運用和解釋經驗,這是人的特權,也是人的正當的條件。 記錄下來的經驗中有哪一部分可以恰當地適用於他自己的情況和性格,這要由他本人去找出。 他人的傳統和習俗,在某種程度上,乃是表明他們的經驗教過他們什麼東西的證驗;而證驗是可以例推的,因而就要求他來遵從。但是問題在於:第一點,他們的經驗也許太狹窄;或者也許他們沒有把它解釋得對。 第二點,他們對經驗的解釋也許對了,可是卻不適合於他。 習俗是為合乎習俗的情況和合乎習俗的性格而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