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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任何命題,設使還有一人倘得許可就要否認其為確定,但卻未得許可,這時我們若逕稱為確定,那就等於把我們自己和同意於我們的人們假設為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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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第二章 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
確定性的裁判者,並且是不聽他方意見的裁判者。在今天這個被描寫為“乏於篤信而怖於懷疑”的時代裡——在這裡,人們之確信其意見為真確不及確信若無這些意見便不知要做什麼那樣多——要求一個意見應受保護以免於公眾攻擊的主張,依據於意見的真確性者少,依據於它對社會的重要性者多。 人們申說,有某些信條對於社會福祉是這樣有用——且不說是必不可少——所以政府有義務支援它們,正和有義務保護任何其他社會利益一樣。 在這樣必要並且這樣直接列於政府義務之內的情事面前,人們主張說,就是某種不及不可能錯誤性的東西,也足以使政府有權甚至也足以迫令政府,在人類一般意見支援之下,依照其自己的意見去行動。 人們還時常論證,當然更時常思想,只有壞人才要削弱那些有益的信條;而約束壞人並禁阻只有壞人才會願做的事,這總不能有錯。 這種想法是把束縛討論的正當化問題說成問題不在教義的真確性而在其有用性;並藉此迎合它自己而逃避自許為對於意見的不可能錯誤的裁判者的責任。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