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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基印第安人的區域,這顯然違背了聯邦政府和印第安人的條約,也侵犯了聯邦政府的許可權。但是傑克森總統卻不打算插手阻止,他反而說,佐治亞州有主權來統治它的邊界之內的所有地區。
1830年5月,在傑克森總統的倡導下,聯邦議會透過了《印第安遷移法》。然而,在美國的法治約束下,這個法案並不能強迫印地安人遷徙,而只是撥出用於購買土地的資金,以便和5個印第安部落談判西遷,讓他們定居在密西西比河以西現在俄克拉荷馬州的保留地。
印第安人的切諾基國到底是不是擁有獨立主權?佐治亞州到底有沒有對切諾基的管轄權?切諾基人決定尋求司法保護,他們向聯邦最高法院申訴。在“切諾基國對佐治亞”一案的裁決中,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裁定印第安人不受州法律的管轄,但是他又說,切諾基國不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而是“內部附庸國”(domestic dependents)。
儘管如此,切諾基國這樣的印第安政治實體到底是不是獨立的主權所有者,這個問題依然沒有解決。事實上,一直到幾十年後的1871年,聯邦政府還是把印第安部落看作是獨立的主權國家的,聯邦政府和印第安部落的關係是條約關係。從1778年同印第安部落簽訂第一個條約開始,到1871年簽訂最後一個條約,總共370個條約,除了一個例外,都認定印第安人是他們的土地的所有者,只有透過條約才能從他們那兒得到土地,這就像和外國的關係一樣。
根據最高法院的裁決,切諾基人拒絕服從佐治亞州的法律,而佐治亞州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