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 (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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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鈔票。換言之,地方銀行靠發行它們的鈔票向商家甚至政府官吏提供信貸。當然他們知道,必須保留一部分現金作準備金,但是他們發行給一個顧客的鈔票額,可以大大超過他在銀行裡的存款。銀行鈔票的票面價值總是標誌出銀兩或銅幣數目的,持鈔者可以到銀行如數兌換。當然這一套制度常引起人們在信貸上投機,並可能造成債權人乃至投機者破產。但是在這些現代設施出現以前的時代,即使有警惕性的政府也沒有把居民編號登記下來,一個詐騙的銀行家只要把店門一關就溜之大吉了。對於這種銀行制度的政府監督和對投機詐騙的處罰,通常就看政府官吏對待公民們的控訴如何盡責了。一種主要的管制辦法是按中國傳統擔保的方式,就是有實力的人為某一個開銀行的做保人,像擔保別的商人一樣。同時銀行公會為了共同自衛也透過會員關係設法阻止詐騙。銀行公會與此同時還插手監督信貸,包括制訂當地不同銀兩單位的差價事項。這些辦法無非是為了調整信貸市場的無政府狀態。
19 世紀最初十幾年間,中國商業就是採用匯兌、銀行存款轉帳、存款人之間週轉、過期貸款以及各種信貸轉讓等新式辦法通融執行的。銀行業是那些“古老的中國風俗”在通商口岸開放之前已有很快發展的事業之一。
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