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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時行在學會上道,齊氏阿湖這個案子在神宗朝有過類似一樁,刑宗上名“登州阿雲弒夫案”。
當時王安石和司馬光對這個案子有不同的看法。最後,神宗支援了王安石的意見,親自下詔書赦免了阿雲的死罪,改為三年徒刑。不久,阿雲遇上了天下大赦,恢復了自由身,之後嫁人生子。但是,十七年後,哲宗繼位,司馬光得勢,他上臺後舊事重提,以謀殺親夫的罪名將阿雲逮捕,斬示眾。
北周稷下學者晁公武道,王安石的判決是以皇帝敕書為準,認為既然皇帝有敕書說,傷了人的罪犯只要自首,就可以減刑——阿雲符合。王安石一派認為尊敕書為大,皇權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權力,皇帝可以對任何一項法令做出制定與廢除,並對法律有最終解釋權。而司馬光一派認為,法律是國家至高無上的權力,即使皇帝想改變法律,也要和士大夫朝議,不能乾綱獨斷,任意更改破壞法律的嚴肅性。這就是當時圍繞登州阿雲案的“律敕之爭”。
晁公武認同司馬光一派的看法,認為:皇權雖然尊貴,但“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是治天下,非是帝王一家之法,皇帝的敕令必須經過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司的共同簽押認可,才能作為法律的解釋和補充。
朱蹕就說:若按照法律至高的原則,阿湖案就不該判殺夫罪。
李侗反駁說:雖然法律上不成婚姻,但齊氏阿湖在犯案時不清楚這一點,也就是說,她知道自己是以“妻子”的身份“弒夫”,完全違悖“禮”,判殺夫罪是沒錯的。
北周稷下學者、前刑部侍郎衛仲英也道:要從犯案的出發點來判罪。就比如故意傷害罪和殺人未遂罪,同樣是造成身體的傷害,但因出發點不同,故判罪有輕重。阿湖案的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