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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在家庭私人領域與事務中,注重親恩的護持。
簡單地講,如果你的父親是平頭老百姓,強佔了別人的錢,你私下裡償還就是了,不要舉告損了你們父子間的親情,法律也允許你有“親屬作證豁免權”;但是,如果你的父親是官員,你自己也是廉政官員,你的父親貪汙了,那你就必須如同叔向處置他的弟弟叔魚一樣,這個時候不講“親親相隱”,你必須舉證你父親的罪,不能擁有“親屬作證豁免權”。
這就是中庸精神,它維護人情倫理的“禮”,但不能過,要有分寸;同樣,它維護人間的“法”,但也不能過,過了就違背了仁義。
名可秀又論,儒家的“孝”,事實上包含了不能陷親人於不仁不義的內涵。
《論語·為政》道:“孟懿子問孝。子曰:‘無違。’樊遲問孝,子告之曰:‘孟孫問孝於我,我對曰,無違。’樊遲曰:‘何謂也?’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
名可秀在《論語集註》對這段話論注:
無違,不違背什麼呢?不違背禮,不是不違背父母的一切意願。《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語:“古人凡背禮者謂之違”。故,愛父母,孝順父母,不是一切都聽從父母,不是滿足父母的所有要求,而是在聽從父母的話、滿足父母的意願時,以社會公認的尺度、法則、規矩、規範來辦事。如果父母讓子女做非法的、不合理的事,子女做了反而是不孝,即陷父母於不仁不義。父母活著的時候,做子女的在禮的規範下,盡心竭力地服侍他們;父母死了,做子女的在禮的規範下,來安葬、祭祀他們。這是“孝”的本意。
她也引用了這段論注來總結孔子的“親親容隱”,按衛希顏的理解,有三點:其一,“親親容隱”之“隱”是隱默之義,是知而不言的不作為性,而非窩藏、包庇之義;其二,“親親容隱”有界限,即只限於家庭成員的所作所為沒有逾越社會公認的規範、原則;其三,“親親容隱”是不對外人或官府宣揚或告發其親的過失,但“隱”亦要求家庭成員之間以公義來相互教育、幫助、規勸、批評。
名可秀的論注,就將孔子的“父子為隱”闡發得令人清楚而不感到困惑了。雖然儒學界爭論得很厲害,認為父子人倫是大禮,任何情況下都應該“隱”,但名可秀的論注得到了皇帝和多數士大夫的贊同。這就好比“忠孝不能兩全”怎麼辦?都盡孝嗎?那國家怎麼辦?也有很多儒家學者認為名可秀論注得有道理,因為《集註》裡引用的論證之語不是名可秀主觀臆造的,都是可以找到聖賢之語的出處的,更何況,孔子以《易經》為諸經之首,肯定不會片面強調哪一方面,走極端。
現在,名可秀在稷下講《中庸》,論起“父為子綱”時,以“親親容隱”為例,闡論道如果父親不仁不義,則不能為子之綱,因為這樣的綱會敗壞社會的風氣,危害天下大矣。不能以小家害大家。這是治世、平天下的道理。你自己在家裡修心可以講人情,但你出來當官,就不能只講自家的人情。只講自家的人情,你不要當官。為官,是公職,公職就意味著擔負了公義的責任。
再觀《論語集註》釋父子為隱時,其中就有對官員親隱的論注:“官,古字之義,以冖覆眾,治眾之意也。故官者,為公職。公職者,民供也。比之庶民有權有利,故須承負比庶民更高的責任和公義,此亦為‘公平’之義也。”
不想盡公義?行啊,摘去你的官帽子。不當官,沒有享受到權和權帶來的利益,那就不要求你承擔維護世間秩序的責任了。你父親殺了人,你可以不作證,法律容許你“不言”,但是你阻礙辦案,銷燬證據,那就不行了,這就觸犯了法律,不是“容隱”的範圍。
據說當年已致仕的大理寺參政謝如意看到《論語集註》的這一段時,失態下跳了起來,揹著手轉了好幾圈,然後給名可秀寫了一封長信,就禮與法探討觀點。《宋刑統》中有關“親親容隱”律條的增加條款就是在這位刑律界宿老的大力推動下完成。
名可秀這回在稷下講中庸,將父子的綱常講得更進一步,無論你何種情理,“發而皆中節,謂之和”,持私過分而無“中節”,則小家和、天下不和,然則天下的秩序破壞了,小家又能和嗎?
她又講君臣之道,“君為臣綱”。君要有君的仁德,才能成為臣忠誠的綱。如夏桀、商紂,失了君之仁德,屢諫而無改止,則臣以之為綱,就失了天下的大仁。所以,君要有君的分寸,臣要有臣的分寸,“發而皆中節謂之和”,君臣相和,天下就太平了。
又論夫妻之道,“夫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