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找工作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奇妙書庫www.qmshu.tw),接著再看更方便。
名可秀接著舉例,以《宋刑統》中的“親親相容隱”——簡稱“親親相隱”或“親親容隱”——來舉例。
這個律條最初是源自於《論語·子路》中的言論: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葉公對孔子說:我們村有個叫直躬的,別人家的羊跑到他們家了,被直躬的父親私吞了,直躬就舉告了。孔子說:父子相親乃天理人情,隱下其過不宣揚才不傷父子之情,明辨是非的意思就在其中了。
名可秀曾經在《論語集註》中對孔子這段話有過詳細的論注,她說:“攘羊”的意思是對誤入自家羊圈或羊群裡的羊不驅逐、不聲張,順便佔為己有,而非盜竊或搶奪。從法律上來講,沒有犯盜竊罪或強佔罪,只是道德上的過失。所以孔子主張兒子隱瞞父親的這種過失,勸諫父親歸還羊,或自己把該羊放出或送還,或私下裡用其他方式補償失主的損失,既全了父子之間的親情,同時也彌補了父親的過失。如果首先就向外人或失主告發、宣揚父親私吞人家的羊,孔子說這就過分了,不為“直”——“直”在這裡不是“正直”,而是“明辨是與非”的意思。
名可秀當然不是空口白牙的這樣解釋,這是有論證的。
她首先論“隱”,引用《論語·季氏》之語:“言未及之而言謂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隱,未見顏色而言謂之瞽。”——其中“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隱”,就是知情但不說叫“隱”。孔子的定義很清楚,“隱”是不說,不顯現,不張揚,怎麼成了窩藏包庇呢?“為隱”也不是“把隱”“將隱”——“為隱”這裡面沒有主動做什麼的意思,而是“保持沉默”。
她又引用《左傳》的記載:法官叔魚受賄入獄,其兄叔向認為叔魚“貪以敗官”,其罪當殺。孔子評價叔向說:“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制刑,不隱於親。”
孔子說:叔魚作為法官貪汙受賄,影響司法公正,是明確的司法*;叔向作為公職人員,對其弟叔魚的*行為並不“互隱”,而是據實數罪並依法論罪,這是“治國制刑,不隱於親”。
名可秀論注道,在《左傳》裡孔子對叔向“不隱於親”贊為義直,《論語》裡孔子對攘羊事“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贊為有直,由此可見,孔子認為要據父子案件之輕重和正義酌情處理,或告或隱,當區分處理,把握分寸,以求中道。
名可秀又用《禮記·檀弓》中對“齊家”與“治國”中的“隱”、“犯”的規定:“事親有隱而無犯。事君有犯而無隱。事師無犯無隱。”
什麼是“事親有隱而無犯?”
名可秀解釋道:“幾諫謂之隱,直諫謂之犯。”幾諫就是委婉規勸的意思,所以“隱”亦有微諫之義。
名可秀的這句解釋還結合了《論語·里仁》之語:“子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
這是說,父母有過錯,做子女的要和顏悅色地規勸,如父母不從,仍嚴肅、恭敬、婉轉地再勸。“不違”,是不違背社會的規範,即堅持原則,對父母也不能遷就,但又不違子女對父母之禮,故不能太強硬,避免反目成仇。等到父母心情好時,再委婉勸諫。假如父母還不接受,做子女的雖心中憂愁,但沒有怨恨。
所以,名可秀一直強調讀《論語》這種微言大義的聖賢典籍一定要聯絡上下文,割裂來理解肯定是出錯的。
她又引用《禮記·內則》對此的詮釋:“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諫若不入,起敬起孝,說(悅)則復諫;不說(悅),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寧孰諫。”
意思是說:反覆微諫無效,最後不得已時,也可對父母犯顏直諫。
可見,孔子的“子為父隱”,並不否認兒子有持義勸諫父親過錯的義務,“持義諫親”才是孔子這句話背後的應有之義。
故,“親親容隱”是有界線的,有分寸的,不是任何情況下都要講“親親容隱”。
這個界線,她引用《禮記》中的表達:“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斷恩”。
“恩掩義”表示以“恩”為主導原則,但並不完全排斥“義”的原則,“義斷恩”則表示以“義”為原則而摒棄“恩”的原則。
那什麼是“門內”,什麼是“門外”呢?
她引用鄭玄註解的《禮記》中語道:“事親以恩為制,事君以義為制,事師以恩義之間為制。”
這就是說,在政治公共領域與事務中,以“義”為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