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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獨立的“法律權”。所以,婚姻中的個體是獨立的,必須遵從他本人的自由意志。
但是,華夏的法律是建立在宗法上。
什麼是宗法呢?簡單地講,就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家族制,起源於氏族社會的家長制,即父權,並由此延伸出夫權。
基督教認為只有上帝才有完全的控制權,神權之下每個人都是獨立的,沒有父權,沒有夫權,婚姻是“兩個人在主的面前相守的誓約”,這與華夏的宗法制當然是隔閡極遠的,吵架等於雞同鴨講呀。
而拜占庭法強調的是“家庭”,不是“家族”。家庭是指夫妻,查士丁尼認為統治秩序的基本元素是家庭,婚姻的目的是為了兩個人的共同生活,所以強調對當事人意志的尊重。
顯然,在宗法制下,婚姻是為了家族血統的繁衍。在西周的時候,《詩經》中尚有大量的宣揚男女情愛的詩句,而自春秋起,因為諸國戰亂,導致人口減少,這時男女結婚不講“我心悅你”了,生孩子是最重要的,所以儒家對婚姻的解讀也越來越遠離情愛,完全以“結兩姓之好”和承祀繼嗣為目的。
看出中西方在文化上的這種巨大差異的當然不僅僅是名可秀,但是,能將這種差異完全的、深刻的解讀出來的,唯有名可秀。
這些解讀發表在報紙上、雜誌上,因為名可秀的身份和影響,廣泛地傳播,懂得的人很受震動,不懂的人也要去思考,去努力讀懂,因為你是讀書人呀,是精英階層呀,怎麼能不去讀、不去懂當世儒宗寫的文章、說的道理呢?就算你有不同的意見,首先你也要讀懂文章,弄明白文章中說的是真理還是謬論。
名可秀沒有直接攻擊婚姻是“承宗祧”的觀念,因為宗法制已經傳承了三千多年,在國人的心中傳宗接代的觀念根深蒂固,就算孔子復生,也不敢直接去掀翻這個觀念。
所以,名可秀採用了聰明的做法,用天地賦予人的權利來立論。
天地賦予人的權利包括了人自主的權利,所以,命格的一半取決於自己,你選擇了什麼道路,就有什麼樣的結局,此謂“天予命理,由己格之”,選擇,就是自主的意志。所以,人天生而自由,這是天地賦予的權利。
名可秀翻譯“自由”是“自己做主的權利”,這同樣是一個具有法律內涵的釋義,也是一個符合基督教教義的釋義——從這個意義來講,基督教是反對奴隸制的,但是誕生於奴隸制時代必須迎合世俗。
隨著西方學者的回國,“人天生而自由”這句話廣為傳揚,從貴族到平民到奴隸,後來廢奴運動從英格蘭掀起,並席捲整個歐洲,奠基的就是這句話。當然,華夏兩國在這場運動中起到了幕後的推動者的作用,那些頑固的奴隸制國家由此消亡,取而代之的是新的王朝或國家,無論是否歸入宋、周版圖,中西文化在這些國家融合是同一特色。
名可秀以《易經》為根基,提出天地賦予人基本的權利,賦予人自由的權利,這就是“人權”的立論之基。
《易經》是什麼呢?《易經》是孔子對《周易》和“易”的傳注。《周易》是周文王對“易”的演繹,故曰“文王演周易”,而不是作周易,因為作是創作——“易”是伏羲氏創立的,不是周文王創立。儒家不管講五經還是六經,都會將孔子詮解的《易經》擺在最前面,所以《易經》是群經之首。實際上,“易”是群經之始,華夏文化是從這裡發源出來的,“易”是總源頭,它是諸子百家的開始,所以是群經之始。這比《論語》的地位高,《論語》成文於《周禮》之後,遵循《周禮》制定的倫理,宗法制的成文正是《周禮》——“易”在《周禮》之前。
名可秀說,《易經》才是儒家真正的道。因為它是解讀天道,即宇宙規則的寶典。無論仁義禮樂忠孝慈,或者中庸這個大本,都是為了這個道而服務的。國朝的制度、法律,也是如此。一陰一陽謂之道,這是《易經》的道理,陰陽是構成天地的基本元素,不是家族。天地間的陰陽平衡了,才有風調雨順,人世間的陰陽平衡了,才有國泰民安。
名可秀在提出“人格”之後,進一步提出“法律人格”——為什麼要確立女性的“法律人格”?因為這是“女子作為人的權利”,是天地賦予的,這是“易”的道,是宇宙的規則。為什麼講“夫妻和順”,因為一陰一陽平衡了,家庭才能和諧;家庭和諧了,家族才能和諧;家族和諧了,國家才能和諧。
按照《易經》的道理,陰陽是互動的,陰陽互動而生萬物。所以,天地萬物是互相影響的。陰陽是氣,它是流動的,人世的陰陽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