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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地位和權利反而比古埃及女性低。
大會的第三天即是闡述古希臘法,負責闡述的是拜占庭帝國君士坦丁堡第一法學院的古希臘法學教授麥內勒斯。
“古希臘是一個地理名詞,包括希臘半島、愛琴海諸島、愛奧尼亞群島以及小亞細亞的西部沿岸。所以,古希臘法不是一個國家法的概念,而是泛指古代希臘世界所有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存在於古希臘各城邦和希臘化時代所有法律的總稱。”
麥內勒斯是以拉丁語來作闡述——為了節省會議的翻譯時間,大會在昨日經商討會確定,僅以中文、拉丁語、梵語三種語言作為大會交流語言。這是因為拉丁語在泰西是學者交流的“公共語言”,無論拜占庭法學者還是伊斯蘭法學者都精通拉丁語,源於羅馬法是拉丁語系。
麥內勒斯闡述道:“古希臘時代,各具主權的城邦國家的政體不一,所使用的法律也不盡相同。其中,最有特點的是斯巴達和雅典:前者以軍事化管理而著名;後者以民主制而著名。”
由於古希臘始終沒有建立起統一的帝國,所以也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律體系。學者稱古希臘法,主要是指斯巴達法和雅典法,尤其以雅典法為重。
麥內勒斯道:“……因為古希臘的文明注重哲學和政治學,這使古希臘法中公法比私法發達。”
公法和私法是羅馬法最先進行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