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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衣大食”——因為旗幟和服飾尚綠而得名,與阿拔斯王朝的“黑衣大食”區分——是什葉派掌權的穆斯林國家,現今統治埃及、穆庫拉(今東非北蘇丹)和北非利比亞,是紅海西岸和地中海南岸的一個穆斯林大國,政教首領為開羅的哈里發,不承認巴格達的哈里發。
闡論古埃及法的法蒂瑪學者穿著“綠衣大食”代表性的綠色長袍,箍綠色纏頭巾,面容嚴肅刻板,以流利的大食語闡述古埃及法的立法思想和主要內容。從闡論中可以看出,這位伊斯蘭學者對古埃及法的研究頗為精到,與會的羅馬法學者和基督教法學者難免在心裡嘀咕:這一位八成有埃及人血統。
這位法蒂瑪學者最後總結道,古埃及法對希臘和羅馬的法律制度及立法思想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契約、遺囑、繼承、賬目等方面的法律條款都被古希臘法和古羅馬法所借鑑。這一點得到了拜占庭法學者和羅馬法學者的認同,比如希臘時代雅典城邦共和國的梭倫立法就與埃及的博克賀利斯立法有許多相似的內容。
名可秀這幾年在認真研讀泰西法律,為此她專門學習了希臘語、拉丁語和大食語,就古埃及法來講,引起她注意的是婚姻家庭與繼承製度的條款。名可秀研究外國法律體系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透過泰西法律維護女性權利的條款,推動大宋相關法律條款的修訂補充。
五年前,易安先生李清照從甲骨文的考古和《山海經》原經的研究發現中,提出在父權制之前有著母權制的存在,她在《國學論刊》上發表的這篇文章引起了軒然大。波,批評和質疑之聲如潮,儘管有個別考古學者的贊同之聲,但都淹沒在批評的大潮中,直到前年易安先生逝世才消停了下來。
這種局面名可秀是有預料的,已經延續三千多年的父權制根深蒂固,沒那麼容易動搖,這必定是一場長期的不見刀光的戰爭,必得有水磨石功夫,從各方面一步一步滲透,千里之堤潰於蟻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其中,從法律著手,就是名可秀“水滴石穿”滲透計劃的一方面。
在學習外語、研讀泰西法律的過程中,衛希顏成了名可秀最好的“陪讀”,不僅僅因為兩人是最親密的伴侶,更因為衛希顏是唯一能夠讓名可秀完全敞開思想與之討論、並能得到理解和共鳴的夥伴,這是親近信任如師兄蘇澹也不能相比的,如範浚等職司律法的大公黨成員即使在法律上更專業,但有些思想卻是沒法交流的。
兩人研讀古埃及法集大成的《博克賀利斯法典》,討論其中的婚姻家庭與繼承製度的條款時,名可秀就評述道:“這些條款保留了不少母權制的殘餘。”
譬如,《博克賀利斯法典》規定:婦女是“家庭的統治者”,同男子一樣在法律上享有完全權利——從古埃及第五王朝起,夫權得到加強和擴張,這一條款被削弱。
又比如,對婚姻和財產的規定:契約是婚姻成立的基本要件,女方是訂立婚姻契約的主體之一,按照婚姻契約,妻子保留自己的財產,而丈夫有義務提供妻子的生活所需,為保證妻子的財產得到承認,開具詳細的財產清單,並以丈夫的全部財產作為抵押;離婚完全自由,但須透過司法判決宣告離婚,離婚時,妻子通常都會得到一筆高額補償金;在繼承權上,所有婚生子女都保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不論男女,不論長幼,一律享有平等的財產繼承權。
這顯然是比較傾向於女性權益的條款,尤其是在嫁妝財產的保護和離婚財產的規定上,只有“離婚”而無“休妻”之說,也表明夫妻雙方在婚姻的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離婚的成本如果太高,捨得破財離婚的男人估計就比較少了,家庭離婚率小了,社會也就穩定了,估計這也是古埃及立法的精神之一。”衛希顏笑著對名可秀說道,“不過,的確是保留了許多母權制的殘餘,與同時期的中國夏商周時代相比,古埃及的女人地位的確更高,所以,埃及王女能夠繼承法老之位。——可惜,如今被伊斯蘭教法給荼毒了。”衛希顏的表情裡明顯帶著嫌棄。
名可秀笑她道:“治國者可不能因為好惡失去公正之心,伊斯蘭教法還是有可取之處的。”
衛希顏哈哈笑起來,“我是樞密使不是宰相,治軍不治政,對法律有個人偏好是可以的嘛。只要你公正就好了。”對名可秀的公正客觀,衛希顏是相當有信心的,名可秀很有她自己所總結的希臘哲學的“理性化”精神。
希臘哲學的“理性化”也體現在希臘法上,不過,希臘法雖然受到古埃及法的影響,但是並沒有繼承傾向女性權益的條款,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