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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者”,而他在立法上的成就卻受到史家稱讚,這也是他被稱為“查士丁尼大帝”的主要原因之一。
加圖教授用了三天時間,才將拜占庭法闡述完全。
在會議第二階段的法學討論中,義大利博洛尼亞大學的法學教授格雷茨亞諾對羅馬法做了一個評論,說:“無論古典法還是新法,都是私法的巨人,公法的矮子。”——這話帶著半褒半貶的意思。
名可秀認為這個評論很中肯。
如果說古希臘法的精髓是公法——國家政體和刑法,那麼羅馬法的精髓就是私法,即民法大全。
縱觀華夏法系,自古以來就是“重刑法輕民法”,確切地說沒有“民法”的概念——在夏、商、周的文獻中,“刑”就是法,戰國時“法”才有了法律的含義,但刑、法、律基本上通用的,這表明了中國的法是以“刑”為統,比如大宋的法典就是稱為《宋刑統》。
而在這次交流會之後,大宋和大周就相繼將“民法”從《宋刑統》、《周刑統》中剝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法系,不再從屬於刑法。
這是羅馬法對華夏法系的重要影響之一。
後世的華夏法學家對此評論道:“……第一屆中西方法學交流會的一個重大意義就是促進了華夏法系中民法的獨立。這個意義的重大,不僅僅在於促進了民法的迅速發展,最重要的是,民法的獨立,等於確立了法律的意義——不僅僅是保護‘國家法益’,而且要保護‘個人法益’。私法的意義就在於保護個人權益不受損害,這是相對於國家權益和公共權益的私人權益,亦即人權。”
說白了,法律就是以暴力手段維護權益,其中,公法著眼於對社會的危害,維護的是國家權益和公共權益。譬如,禁止殺人的規範不是為了保護甲或者乙的生命,而是為了保護一般的生命。私法則是著眼於對個體的損害,保護的是“個人法益”。
衛希顏認為,一個國家的私法越完善,就意味著對人權的保護越完善,而這取決於人權意識,用儒家的話講,就是民為本。
名可秀在交流會之後,寫了一篇文章發表在《國學論刊》和《稷下學報》上,在這篇《論儒家之禮法》的文章中,她寫道:“……仁,不是來自於上位者的仁慈,它的根基是對生命的尊重。只有對個體生命乃至人的生存以及由其洐生的個人權利的尊重,才是仁的核心本質。……法家之法,只是重視統治秩序的維護,強調的是對國家權利的維護,此為片面的法,故而容易走向暴刑之路,這正是因為沒有‘仁’這個核心啊。……是故,民法為仁本之法。”
衛希顏聯絡她那個時空中歐美的人權意識,認為其源頭就是羅馬法對歐洲大陸法系的影響,重視私有財產和個人權益不被損害的私法必然催生出的是保護個人權益的人權意識,從最初的財產權延伸到人的尊嚴和自由意志,等等。
與之相反,東方國家受華夏法系影響的比較大,都是重公法輕私法,所以如韓國、日本這些歷史上屬於華夏法系的國家,都是國家、集體的利益高於個人利益,為了公共利益可以犧牲個人利益。
舉個很現實又普遍的例子,城市道路建設要拆民房,中國的“釘子戶”就算再強悍,最終也得向公共利益讓步,但是在歐美國家,遇上這種“釘子戶”堅決不拆房,往往是公共利益讓步——繞道修路。這就是因為東西方法系“重公重私”的不同,而造成的對“法益”傾向的不同。
不過,人權意識固然應該培槙,但發展到“個人權益至上”也不是一件好事。無論過左還是過右,都不符合儒家的中道思想。衛希顏是真心覺得儒家的中庸思想是個好思想。
當然,衛希顏的這些感想都是很零散的,來自於“陪讀”中的觸發性思緒,讀到哪想到哪,而這些想法對名可秀起到了觸發作用,她對法學體系的思考當然比衛希顏深刻得多,有時候只需要一個關鍵詞,就能開啟一扇大門,從這個層面來講,衛希顏起到了鑰匙的作用。名可秀覺得讓她“陪讀”果然是英明的決定,至於被迫學習的衛希顏就是無可奈何又樂在其中了。
大會進行到第十天時,闡述伊斯蘭教法。
負責闡述伊斯蘭教法的法學者有三位,分別來自三個哈里發體系的穆斯林王朝,一是“黑衣大食”阿拔斯王朝,二是“綠衣大食”法蒂瑪王朝,三是“白衣大食”穆瓦希德王朝……統治伊比利亞半島南部(今西班牙南部)和北非的阿爾及利亞與突尼西亞。
這三個王朝都認為自己是正統,代表了伊斯蘭教,於是大會採用分別闡述的方式解決了爭端。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