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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後開堂。公堂上威嚴的法司大官展卷誦唸,百姓鬧懂了有個規則叫“迴避”。“……茲×推事與嫌犯有涉案關聯,按‘推事迴避’規制不參預本次堂審,另選推事××出審……”很多揪著眉的城裡鄉下百姓不由長吐了口氣,這個迴避回得好!
然而,這個迴避規則也並非萬無一失,總有幾隻漏網的魚兒鑽了出去,然也無傷大局。事實上,堂審的過程在多數州縣並不複雜——這些主犯在府城押入大牢之前就已簽押了罪狀,押回原地審判只是走個過場。按衛希顏的話來講,就是給雛鳥的法司官和新出爐的治平推事拿來練手、練膽的;同時,也用這樣的公審形式在士庶百姓中颳起陣風——走這個過場是必要的。
衛希顏給名可秀寫道:“……這些從州學選拔。出來的官府法司官和從民間選出來的地富士紳推事相比起來,推事們閱歷豐富更狡智,而嫩鳥的法司官卻代表著官府的威壓,這樣的審判團組合,達成了某種力量平衡。一方面,治平推事尚未練出膽子無視法司官的判決傾向;另一方面,法司官的青澀也讓他們還沒有官員的那種高高在上。這種局面,避免了獨裁的出現,對新生的推事陪審制顯然是有利的。
“當然,法司官的‘官威’會隨著做官的時日而漸長,然而,民間的推事也會在陪審中鍛煉出挑戰官威的膽量,或者更確切的說,是一種‘渴望’。況且,他們不是單獨的一個人,而是一個群體,後面還有一個強大的社會中層力量在支援。一旦他們對官威有了抵禦力,可以想見,治平推事將在審判中越來越體現出他們真正的力量。”
寫到這裡,她十分愉快地落筆,“另外,由於審判的迴避制度,一些和嫌犯有親屬關係或牽連的治平推事不能參審,這造成一批備選推事的出現;一些縣因牽連的地富實在太多,造成備選推事出現了一些‘中富庶民’……相對於那些富裕的大地主大商家來講,他們是中等的有錢人,我將之定義為‘中產階級’……這樣的中產階級,在富裕的城市,諸如成都、綿州、杭都、江寧、蘇揚、廣州……有很多……這是一股被士大夫忽視卻不應被忽視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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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的雷聲轟轟不止,到月底時,西川路的“公審風暴”從官員階層刮到了胥吏群體。
衛希顏對胥吏群體的治罪提出了一個寬貸政策:凡具出本職司可用的辦事規程、貪腐舞弊的要點,並提出防範措施的,量刑時可酌情減一等半等。這個政策已有先例,最初是用在徽州的胥吏斷刑上,之後又適用於兩淮路。
這個法外施恩的政策是由名可秀定出,恰是針對地方處政的胥吏欺官之弊。
大宋州縣的具體政務通常把持在吏員手中,這同公文制度有關。州縣與上級的往來,上級對州縣的監督,主要透過公文進行,而公文的擬製和收發處理都在吏員。並且,處政不可離的錢糧檔案,也為吏員把持。例如,有些州縣的官方錢糧冊僅僅登記了戶名,根本不能作為徵收的依據,而實際徵收稅賦所需的戶貫情況,是記錄在吏員的秘冊中,這種秘冊不屬於公文,連州縣長官都看不到。以致地方處政時,常常吏大欺官。
為何會如此?因按大宋體制,官員必須易地任職,人生地不熟,加上朝廷取官曆來重文采、不習民事,所以政務必須依賴於吏。又所謂“強龍不壓地頭蛇”,吏員祖輩居於本土,熟悉當地情形,且耳目靈通,關係熟絡,又老於世故,州縣長官想不依靠都不行。一方面,要信賴吏員的經驗處政,同時,卻又要防範吏員的貪贓舞弊。
但吏員貪贓之花樣百出,非精明者能體察。如借報銷索賄、借司法勒索當事人、徵稅中掉包、稅票重號(編號重複,重複的號碼就可私吞)、大頭小票(存根票據和發出票據數字不一)、催比中的賄賂……並且,奸吏為了貪贓方便,往往形成一個運作網,牢不可破。以縣衙為例,操持公文的書吏不僅包辦行政事項,通常還與縣城的各糧行、保歇(保人兼客貨棧主)勾結,用他們作中介,甚至讓自己的父兄家人當保歇開店鋪——所有要到衙門打官司、交賦稅、辦理事務的百姓,一般都要透過這些保歇。透過他們的就一路通行,不透過他們的就處處刁難。
這樣的貪贓運作,必得地方長官洞若燭火,方能控制得住,但徒具文采卻不習民事的長官又有幾個能駕馭?清廉的官員唯得獨善其身,卻無力整治這樣的地方腐吏之害;而更多的官員本身就不正,這下一拍即合,官吏齊齊腐敗,這地方衙門焉有不黑的?
名可秀道:“大宋官場的腐敗,一是官員的腐敗,二是胥吏的腐敗;澄清吏治,首要 “清”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