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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發生者也。此等法則之形成,並非由於——提出此等法則為一純然實驗的提案所作之——實驗之任何秘密計劃。此等預見(按即以上所云之法則)當其證實時,即產生強有力之證據,以維持“假設的所思及之統一乃極有根據者”之見解;因而此種證據在此一方面具有確實之效用。但此則極顯明者,此等法則乃以“根本的原因之節約、結果之紛繁、及由此二者而來之自然各部分之互相接近”等等,就其自身言,為與理性及自然二者皆相合者。故此等原理,其自身直接具有令人深信採用之根據,非僅以之為方法上之方便也。
但極易見及此種方式之連續性純為一理念,在經驗中實不能發見有與此理念相合之物件。蓋第一、自然中之“種”實際分為種種,因而必須構成一不連續之區別量(quantum discretum)。推溯此等“種”之親和性,若繼續進展不已,則在所與二種間之中間分子,自必確為無限,顧此乃不可能者。且第二、吾人對於此種法則不能有任何確定之經驗的使用,蓋因其所訓令吾人者,僅為“吾人應探求親和性之階段”云云,極為寬泛之指示而已,至吾人應探求此等親和性階段究至何種程度,及以何種方法探求之,則此種法則組未與吾人以任何標準。
吾人如以此等系統的統一之原理,置之“適於其經驗的使用之順序”中測此等原理所佔之順序如下:雜多、親和、統一,每一項皆視為其完全程度已達最高之理念。理性以由悟性所得及直接與經驗相關之知識為前提,依據遠越出一切可能的經驗以外之理念,以探求此種知識之統一。雜多之親和性(不間雜多之如何紛歧,乃視為包攝於一統一原理之下者)固與事物相關,但更與事物之性質及其力量有關。例如吾人所有不完全之經驗,最初如使吾人以行星軌道為圓形,其後吾人若發見其中與圓形說有所歧異,吾人推溯此等歧異,直至依據一定的法則,經由無限之中間階段,能改變圓形為所推想之種種歧異軌道中之一。蓋即謂吾人假定行星之執行非圓形乃多少近於圓形之性質;於是吾人到達一橢圓形之理念。又因彗星在觀察所及之範圍內,並非以任何此種軌道回至其先有之位置,故彗星之途徑展示有更大之歧異。於是吾人推想彗星乃遵拋物線之軌道進行者,此種軌道近似橢圓,就吾人所有之觀察而言,實難與“具有異常延擴之長軸”之橢圓相區別。故在此等原理指導之下,吾人在軌道之“類”的方式中發見有統一點,因而發見行星運動(即引力)所有一切法則之原因中之統一。於是吾人乃以所得之效果推而廣之,努力以同一原理說明一切變異及與此等法則表面上相違反之情形;最後甚至吾人進而增加“絕非經驗所能證實”之事物,即依據親和性之規律,推想彗星之雙曲線軌道,在此種軌道中,彗星完全脫離吾人所有之太陽系,自一太陽向一太陽轉移,聯結宇宙之最遠部分——此一宇宙在吾人雖為無限,但由同一之動力一貫聯結之。
此等原理之顯著形相及其中唯一與吾人有關者,乃在其頗似先驗的,以及此等原理雖包含“用為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之指導”之純然理念——理性之追從此等理念殆有類於漸近線的,即永益接近而永不能到達之——但此等理念以其為先天的綜合命題,亦具有“客觀的而又不定的效力”,用為可能的經驗之規律。此等理念又能在努力構成經驗時,用為輔助的原理而得極大之效用。但此等理念不能有先驗的演繹;蓋如吾人以上之所說明,關於理念,此種演繹乃絕不可能者。
在先驗分析論中吾人已以悟性之力學的原理與數學的原理相區別,以力學的原理為直觀之純然統制的原理,而數學的原理就其與直觀之關係而言則為構成的原理。但此等力學的原理關於經驗固亦為構成的,蓋以此等原理乃使“無之則不能有經驗”之一類概念,先天的可能者。顧純粹理性之原理,關於經驗的概念,則絕不能為構成的;蓋因不能有“與此等原理相應之感性圖型”授與吾人,故此等原理絕不能有具體的物件。然若吾人不容理性原理有此種所視為構成的原理之經驗的使用,則吾人如何能保障此等原理有統制的使用,以及使其因而有客觀的效力,且此種統制的使用,吾人果指何而言?
悟性乃理性之物件,正與感性為悟性之物件相同。使“悟性所有一切可能之經驗的活動之統一”系統化,乃理性之職務;正與“以概念聯結現象之雜多及使其歸攝於經驗的法則之下”之為悟性職務相同。但悟性活動而無感性圖型,則為不確定者;正與理性統一就悟性在其下應系統的聯結其概念之條件及其所到達之“範圍”而言,其自身為不確定者相同。顧吾人雖不能在直觀中發見“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