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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
行政法律
一、中央行政管理體制
二、地方行政管理體制
三、職官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1、中央司法機關: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全稱“三法司”
2、地方司法機關:省、府、縣三級
3、廠衛組織:
①錦衣衛
②東廠、西廠、內行廠
二、訴訟制度
(一)訴訟管轄制度
(二)訴訟權利之限制
1、“幹名犯義”之限制
2、年齡、性別之限制
3、現禁囚犯之限制
4、官吏民事訴訟之限制
(三)禁止越訴
(四)誣告加等反坐
三、審判制度
1、朝審
2、大審
3、熱審
中國法制史(三)
魏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封建法律制度日趨成熟,封建法律儒家化的程序推向新的發展階段,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儒家倫常法制化的表現。
立法概況
一、立法思想的發展變化
(一)“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
(二)嚴刑重禁,信賞必罰,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
禮進一步融入到法律中
二、立法概況
(一)三國的立法:《曹魏律》
1、在篇目上,由原來《九章律》的九篇增加為十八篇。
2、在體例上,將具律改為刑名列於律首。
3、在內容上,“八議”入律。
(二)兩晉的立法:《晉律》
1、在篇目上,共有二十篇。
2、在體例上,將刑名分為刑名、法例兩篇。
3、在內容上,“準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註釋存在,故又稱為“張杜律”。
(三)南北朝的立法:《北齊律》
1、在篇目上,篇目簡為十二篇。
2、在體例上,將刑名、法例合為名例律。
3、在內容上,“重罪十條”入律。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
1、八議制度入律
2、官當制度的實施
3、重罪十條的確立
4、親屬相犯“準五服以制罪”
二、罪名
三、刑罰
初步形成封建五刑:死、流、耐、鞭、杖民事法律
一、關於人的身份
二、土地所有權
1、曹魏屯田令
2、西晉佔田制
3、北魏均田制
三、債權
四、婚姻制度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1、曹魏:律博士
2、北齊:改廷尉為大理寺
二、訴訟審判制度
(一)刑訊的制度化
1、南梁:測囚法
2、南陳:立測法
(二)死刑復奏制度的形成
北魏法制的一項新創
(三)直訴制度的形成
登聞鼓的起訴制度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完成了儒家思想法典化的程序。《唐律疏議》作為中華法系的代表,對後世封建立法及東南亞諸國的立法產生極大的影響。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開皇律》的基本情況:隋朝第一部律,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3、《大業律》的基本情況:隋朝第二部律,隋煬帝時制定,未得到實施。
二、隋律的體例和內容
1、體例:十二篇五百條,這一體例被唐律全盤接受。
2、內容:①關於刑罰制度:確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
②關於十惡:改《北齊律》的“重罪十條”為十惡,為唐朝繼承;
③關於八議和官當制度:使其成為定製,為唐所繼承。
三、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