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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機構已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臺構成的格局。其中大理寺負責審判,刑部負責複核,御史臺負責監察。
唐初法制指導思想
一、禮法並用治國的思想
二、法律內容要統一、簡約和穩定的思想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唐朝立法概況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
2、令:國家規章制度的彙編。
3、格:皇帝頒發的各種敕令的彙編。
4、式:國家機關的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
5、典:機構組織法。
(二)、唐朝律令格式間的相互關係
1、律、與令、格、式有明確的分工和區別,律從消極方面規範懲治犯罪,令、格和式從層面規範人們的行為;
2、違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二、唐律的制定
1、《武德律》:開端
2、《貞觀律》:總其成
3、《永徽律》及其《律疏》:疏其義
4、《開元律》及其《律疏》:告終
三、唐律的結構
1。名例律
2。衛禁律
3。職制律
4。戶婚律
5。廄庫律
6。擅興律
7。賊盜律
8。鬥訟律
9。詐偽律
10。雜律
11。捕亡律
12。斷獄律
四、唐律的特點
1、禮法結合:禮是立法依據,法是維護禮的武器。
2、首創“疏議”:它闡明唐律的指導思想;簡述每一篇目的沿革情況;解釋律文;概說罪名之間的區別;簡說有關刑罰的一些問題。
3、內容簡約:十二篇五百條,比以往的律簡約。
五、唐律的影響
1、對唐後中國封建朝代立法的影響:中國唐後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為本,唐律的影響深遠。
2、對當時一些東亞國家立法的影響:涉及日本、朝鮮、越南等國,這些國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內容,並以其為基礎,制定本國的法律。
唐律刑事法律
一、有關刑罰和一般原則的規定
(一)刑罰
五刑:笞、杖、徒、流、死五刑二十等。
1、笞刑:5等,自笞10至笞50,每等遞加10。
2、杖刑:5等,自杖60至杖100,每等遞加10。
3、徒刑:5等,自徒1年至3年,每半年遞加。
4、流刑:3等,從2000裡至3000裡,每等遞加500裡。
加役流:作為減死之刑,流3000裡,並服苦役3年。
5、死刑:2等,絞和斬。
(二)重點打擊的十類犯罪
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
(三)貴族官吏的特權
議、請、減、贖、官當。
(四)其他原則
1、老幼廢疾減免刑罰原則;
2、更犯的處理原則;
3、“六贓”的處理原則:強盜、竊盜、坐贓、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
4、自首原則;
5、共犯的處理原則;
6、兩罪從重處罰原則;
7、同居相為隱原則;
8、化外人相犯的處理原則:“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以法律論。”
9、比附原則:“其應出罪者,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舉輕以明重”。
二、關於犯罪和量刑的規定
唐朝民事法律
一、關於人的身份法
二、關於所有權法
1、宿藏物
2、闌遺物
3、添附物
4、蕃息物
三、關於債權法
四、關於婚姻法
(一)結婚的條件
1、報婚書
2、私約
3、聘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