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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於本大總統之一人一身,又何難以補苴彌縫之術,相與周旋,無如我國民喁喁望治之殷,且各挾其身命財產之重,以求保障於藐躬。本大總統一人一身之受束縛於《約法》,直不啻胥吾四萬萬同胞之身命財產之重,同受束縛於《約法》!本大總統無狀,尸位以至今日,萬萬不敢再博維持《約法》之虛名,致我國民之哀哀無告者,且身受施行《約法》之實禍。查《臨時約法》第五十五條所定大總統有提議增修《約法》之權,茲特於受任伊始,將《約法》內應行增加修正之處,匯提一增修案,並逐條附具理由,俾資討論。除《約法》公佈在前,按照後頒法律須即酌加修正者,如各條內之臨時字樣,應請刪除,參議院字樣,應請改為國會字樣,暨其餘事實,業已變更,應行刪除各條各項,由國會併案議決外,相應將提出增修《約法》案,另繕清單,諮行貴院查照,事關緊急,並希從速議決見覆可也。
此案提出後,國會置之不議。二十二日,乃派施愚、顧鰲、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餘棨昌等八人干涉憲法會議,其諮文雲:
為諮行事。查《國會組織法》載民國憲法案由民國議會起草及議定,迭經民國議會組織民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暨特開憲法會議。本大總統深維我中華民國開創之苦,建設之難。對於關係國家根本之憲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發達。惟查《臨時約法》載明大總統有增修《約法》之權;誠以憲法成立,執行之責在大總統,憲法未制定以前,《約法》效力,原與憲法相等,其所以予大總統此項特權者,蓋非是則國權運用,易涉偏倚。且國家之治亂興亡,每與根本大法為訊息。大總統既為代表政府總攬政務之國家元首,於關係國家治亂興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議法者得所折衷,則由國家根本大法所發生之危險,勢必醞釀於無形,甚或補救之無術,是豈國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
本大總統前膺臨時大總統之任,一年有餘,行政甘苦,知之較悉,國民疾苦,察之較真,現在既居大總統之職,將來即負執行民國議會所擬憲法之責,苟見有執行困難及影響於國家治亂興亡之處,勢未敢自已於言,況共和成立,本大總統幸得周旋其間,今既承國民推舉,負此重任。而對於民國根本組織之憲法大典,設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盡,殊非忠於民國之素志。茲本大總統謹以至誠,對於民國憲法有所陳述,特飭國務院派遣委員施愚、顧鰲、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餘棨昌前往,代達本大總統之意見。嗣後貴會開議時,或開憲法起草委員會,或開憲法審議會,均希先期知照國務院,以便該委員等隨時出席陳述,相應諮明貴會,請煩查照可也。
此所派八委員者,旋詣憲法起草委員會,要求出席。憲法會議以該會議性質與兩院不同,大總統對於該會議,既無提案權,自無特派員出席說明之理由。起草委員會亦以政府委員出席憲法起草會議,無法律根據,且憲法起草規則所規定,除兩院議員外,其他機關人員,不但不能出席,即旁聽亦有所不能。遂以此理由,拒絕政府委員。於是袁於二十五日通電各省軍民長官,反對憲法草案,謂“民黨議員,干犯行政,欲圖國會專制”。其全文雲:
制定憲法,關係民國存亡,應如何審議精詳,力求完善,乃國民黨人破壞者多,始則託名政黨,為虎作倀,危害國家,顛覆政府,事實俱在,無可諱言。此次憲法起草委員會,該黨議員居其多數,聞其所擬憲法草案,妨害國家者甚多,特舉其最要者,先約略言之。立憲精神,以分權為原則,臨時政府一年以內,內閣三易,屢陷於無政府地位,皆誤於議會之有國務員同意權,此必須廢除者。今草案第十一條,國務總理之任命,須經眾議院同意;四十三條,眾議院對於國務院,得為不信任之決議時,須免其職云云,比較《臨時約法》,弊害尤甚。各部總長,雖準自由任命,然彈劾之外,又入不信任投票一條,必使各部行政,事事仰承意旨,否則國務員即不違法,議員喜怒任意,可投不信任之票。眾議院員數五百九十六人,以過半數列席計之,但有一百五十人表決,即應免職,是國務員隨時可以推翻,行政權全在眾議員少數人手,直成為國會專制矣。自愛有為之士,其孰肯投身政界乎?各部各省行政之務,範圍甚廣,行政官依其施行之法,均得有適當之處分,今草案第八十七條,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又其他一切訴訟云云。今不按遵《約法》,另設平政院,使行政訴訟,亦隸法院,行政官無行政處分之權,法院得掣行政官之肘,立憲政體,果如是乎?國會閉會期間,設國會委員會,美國兩院規則內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