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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無疑”後,以其妄造逆詞,奏請照大逆律凌遲處死,其兄弟王宗誠、王宗許,王宗訓之子王秉健、王秉佶及侄王秉德、王秉端俱應照律擬斬立決,王宗訓年不及歲之子王秉仁、王晚仔、王秉傑,侄王秉作、王秉哲、王秉魯等與王宗訓母馮氏,妻譚氏,媳羅氏俱給予功臣之家為奴。
十月,原任湖南巡撫、調任吏部尚書陳宏謀呈進《請鎖錮瘋人折》,用意在瘋人因文字獲罪,罪止自身,不宜株連家人親屬。
負責刑名事務的湖南按察使五諾璽也上摺稱:地方瘋病之人已奉有定例,責成親屬報官,令該地方官親發鎖銬,嚴行封固,立法已屬周備。但更有一種粗知文義,賦性不順,稍因失意之事,始而佯詐瘋狂,繼則昏迷罔悟,忽明忽昧,信口妄言,如醉如痴,任意書寫,或捏造妖言,或逞其夢囈,事發到官,在本犯予以極刑,固所應得,而牽涉親朋,緣坐家屬,株連頗多。此等瘋犯雖平日形跡並無兇悍之狀,而流毒更甚於行兇殺人。一旦釀成事端,貽患非淺。應請嗣後如有此等狀類昏迷,語言荒謬,稍知筆墨,妄行書寫之人,責成保甲牌頭戶首,留心稽查,應與瘋狂之人,一律報明地方官置備堅實鏈銬,嚴行鎖固,諭令親屬人等不得給予紙筆,任其混寫。
皇上接納了他們的意見,命傳諭各省督撫:“向來此等瘋人病發,原定有嚴加約束之例,但行之日久,地方官不能實力奉行,以致旋鎖旋釋,甚至任其撥弄筆墨,滋生事端,而匪人中實系喪心病狂者以轉借詞瘋病,冀為玩法,於風俗人心甚有關係!嗣後遇有此等瘋病之人,應預為嚴行看守防範,毋得稍有弛懈。”此後,瘋人文字獄雖有減少,但遠遠不能絕跡。
在這一個時期的文字獄中,也有相當一部分是圖謀架構,陷害他人,與一般思想文字犯有所區別的:
乾隆朝文字獄·三(乾隆二十八至三十年)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
二月,雲南賓州成衣匠楊錦與街鄰王明因隙成仇,遂設計圖害,捏寫王明胞兄王輔“在石牛廠歸順鬼酋宮裡雁,授為領路先行官,聚集兵馬”等語,並將此書詞央求過路素不相識之人帶投彌渡訊防衙門。雲貴總督、雲南巡撫據實奏聞,請照“妄布邪言書寫張貼煽惑人心為首例”擬斬立決。
三月,劉三元繕寫逆詞案。
八月,王宗訓悖逆不法案。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
九月,原山西某縣知事賴宏典已新選泰州知州,朱文呈首其書寫逆詞,刑部以其“撞騙挾制誣人叛逆”擬斬決,賴宏典僅充發闢展。皇上以為賴宏典身為“膺國家祿命者”,乃書寫“點兵交戰,不致有失軍機”一類隱語,“實與悖逆無異”,令刑部另行定擬速奏。議上,得旨:“朱文著即處斬,賴宏典著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
乾隆三十年(1765年)
江蘇鹽城縣民周煌素日開店生理,私自批註《綱鑑易知錄》,撰造《神靈寶鑑》等書,自謂秘書,稟呈知府,求為刊刻傳世。五月,兩江總督以其“痛詆先聖先賢,妄談歷朝氣運,並將己名改字,取‘天皇’之意,甚至狂悖謬妄,毀謗我朝,病狂喪心,大逆不道”,應照謀反大逆律凌遲處死,請旨即行正法。(20)
15.湖北官場傾軋案
乾隆二十八年四月,湖北歸州民婦張吳氏犯奸,供出其夫張洪舜(紅順)與夫兄張洪貴(紅貴)曾犯下盜案在監。皇上忽然想起,其姓名與兩三年前該州“濫刑妄斷案”內開釋盜犯字音相同,猜測其中可能另有隱情,遂諭令湖北地方督撫重新清查奏報。同時派遣刑部侍郎阿永阿為欽差,會同籍隸湖北的河南巡撫葉存仁前往徹查。審訊之下,張洪舜兄弟一夥兩件盜案併發,且查出驚人官僚傾軋內幕及冤情。
第一次盜案是在乾隆二十五年三月,歸州巃城鄉民張洪舜夥同其兄弟及友人、僱工八人,趁夜搶劫了白茅嶺民人李作椇家,以毆打逼問方式,取得衣飾及白銀一百六十兩。事主報案後,知州因公外出他縣,吏目、州役與保正等於四月二十一日自行前往張家抓獲張紅順。知州趙泰交五月回署,見張被捕時所受之傷嚴重,不便立即取得供詞,又擔心拘押在監期間傷重死亡,有違律例,受到處分,遂於五月二十九日將其保釋。改到案日期為六月,再塗改保釋期間為張赴川賣贓,以掩飾其中不合事實的情節。又恐怕案件延誤日久,不能取得口供,受到上司處分,決定更改事主據實呈報為“吏目訪聞”。(21)為此一誤再誤。
張氏兄弟已感覺衙門內有不法情事,在州審畫供之時,看到供詞內“張紅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