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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川賣贓”之語,繼而發現獄內監簿上記載有張紅順四月實際進監日期等字樣,遂撕下收藏,商議在上司衙門藉機翻供。
至湖北按察使沈作朋堂訊之時,犯人齊聲喊冤,聲稱保正袁正芳挾嫌汙衊、知州趙泰交妄刑逼供,並取出撕下之簿冊內頁為證。沈作朋與趙泰交素有嫌隙,輕信張紅順狡辯,未追究在押嫌犯為何可能藏有簿冊,乃深信本案為嚴刑拷打下被迫認罪的逼供冤案。繼而委託漢陽縣知縣陳文樞、黃陂縣知縣陳銓,令保正袁正芳、事主李作椇以及原來捉拿盜犯的州役一干人等,前往省城複審。
黃陂縣知縣陳銓以上司沈作朋轉交的盜犯供詞為憑,遂不再追問盜犯,反而認定知州趙泰交“濫刑妄斷”。於是偵辦方向集中在嚴厲追究事主李作椇及保正袁正芳,先掌括威嚇,繼之罰兩人長跪。李作椇牙齒被打落,袁正芳跪鏈膝蓋受傷至骨,兩人都難以忍受刑求,在脅迫誘騙之下,只好承認逼供誣告。盜犯又藉機誣告差役在搜尋其住家之時,曾竊取銀七十四兩。根據清律衙役犯贓十兩以上,本官有失察覺者革職,由此可以定趙泰交革職之罪。
乾隆二十六年六月,總督愛必達親自審問,趙泰交認罪。昔日盜犯反而成為官僚傾軋下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