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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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所以'我們是走的一條方向相反的路,即是從我們直接的,認識得最完整的,絕對熟悉的,最接近的東西出發,以求瞭解那離我們較遠的,片面地間接地知道的東西;我們要從最強烈、最顯著、最清晰的現象出發,以求瞭解那些較不完備的,較微弱的現象。除了我自己的身體以外,我對一切事物所知道的只是一面,表象的一面;而其內在的本質,即令我認識其變化所從出的一切原因,對於我依然是不得其門而入的,是一個深藏的秘密。只有比較一下當動機推動我而我的身體發出一個動作時在我自己裡面所發生的東西,比較一下那是我自己的,被外在根據所決定的變化之內在本質的東西,我才能對無機體如何隨原因而變化的方式獲得理解,這樣才能體會它的內在本質是什麼;而對於這本質所以顯現的原因的知識,則只能示我以其進入時間空間的規律而已,此外再沒什麼別的。我之所以能作這樣的比較,那是因為我的身體乃是那唯一的客體,即我不但認識其一面,表象的一面,而且還認識其第二面,叫做意志的那一面的客體。所以我不應相信:如果我能把自己的有機體,然後把我的認識,我的意欲和我的由動機而產生的行動還原為由原因產生的動作;為由電力、化學作用、機械作用產生的動作,我就會對於自己的認識,意欲等理解得更為透徹;而是隻要我所求的是哲學而不是事因學,就必須反過來首先從我們自己的由動機而產生的行為,學會在本質上理解無機物體那些最簡單的、最尋常的、我所看到隨原因而起的運動,而把表出於自然界一切物體中那些不可根究的力,在種類上認作與那在我裡面作為意志的東西是同一的,不過在程度上與此有別而已。這就叫做:在《根據律》一書中提出的第四類表象應成為我認識第一類表象的內在本質的鑰匙,並且我必須從動機律,在其內在意義上,學會理解因果律。
斯賓諾莎說(《書札》第六二封),那一擲而飛入空中的石子如果有意識的話,將認為它是由於自己的意志而飛行的。我只補充說,那石子'容或'是對的。投擲'這動作'之於它,正如動機之於183我;在它作為凝聚力、重力、恆存性而顯現於上述狀態中的東西,在內在本質上也就和我在自己裡面認作意志的東西是同一物,並且如果石子也有了認識,這也就是它要認作意志的東西。斯賓諾莎在說這話時,他注意的是石子所以飛的必然性,並且要把這種必然性移作一個人個別意志活動的必然性。他這樣作也是對的。和他相反,我則考察內在的本質。這內在本質,作為一切現象的必然性(即出自原因的後果)的前提,才賦予這必然性以意義和妥當性;在人叫做性格,在石子叫做物性。兩者是同一的東西,'不過',如果是直接被認識的,就叫做意志。在石子,它'只'有程度最低微的可見性、客體性,而在人,它'卻'有程度最強的可見性、客體性。甚至聖奧古斯丁就以正確的感知而認識了這和我們意欲等同的,在一切事物的向上衝動中的東西,我不禁要在這裡把他對於此事的素樸的說法引述一番,他說:“如果我們是動物的話,我們就會愛肉體的生命以及相應於這生命的意義的東西,這也就會是我們足夠的幸福了;如果按此說來我們就幸福了,我們也就會不再追求什麼了。同樣,如果我們是樹木,那麼我們就不能意識什麼,不能由運動而有所愛慕了,然而我們仍好象是有所追求似的,以此追求我們得以是生產果實的,並獲得更豐富的果實。如果我們是石頭,或是流水,或是風,或是火焰,或是其他這類的東西,沒有任何感覺與生命,然而並不是我們就缺乏對自己位置和秩序的欲求,因為如同一種慾望似的,重量對於物體也是有決定性的,或以引力而下降,或以輕飄而上升,因為物體之彼驅使是由於其重量,正猶如心之被驅使是由於慾望,驅使到哪裡,就到哪裡。”(《上帝之國》XI,28)
還有值得指出的是倭以勒曾洞察到引力的本質最後必須還原為物體本有的“傾向和貪慾”(那就是意志)(《上公主書》第68函)。正是這種看法使他不喜歡牛頓用的引力這個概念,他頗有意按從前笛卡兒的學說對這概念作修正的嘗試,就是從一種以太對物體的衝擊來引伸引力,認為這樣會“合理些,對於愛好鮮明易解的基本原理的人們”也要相安些。他想看到把吸引作用當作隱秘屬性而放逐於物理學之外。這種看法正是隻和倭以勒時代作為非物質的靈魂的對應物而流行著的死氣沉沉的自然觀相符合的,不過就我所確立的基本真理這一面來說,值得注意的是,還在那時這位卓越的人物在遙遠地看到這真理閃耀的時候,卻急於要及時回頭,並且由於他怕看到當時的一切基本觀點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