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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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出於同情,他不但寬恕了徹之,還捧出一大堆養樂多送給他:“養樂多,喝吧。這些也送給你。”
我大吃一驚,馬上請求他配合:“您的好意我心領了,但這不得他的購物練習,容易使他誤解:‘偷人家的東西不要緊,反正最終人家還是會給我的。’為了防止他產生這種錯覺,請收回養樂多。如果不介意的話,請允許徹之今後一個人到貴店買養樂多吧。”
店主爽快地答應了。此後,他像學校裡教算術一樣,不厭其煩地拿起紙筆輔助徹之計算各種養樂多的合計金額、零錢金額等。這對徹之的進步幫助特別大。
以此類推,歡迎徹之的商店和超市日益增多,最後發展到周圍的商店全都認識他了。他可以憑自己的興趣隨意挑選好店裡的商品,在店員的幫助下付錢。連以前批評過徹之、避之唯恐不及的商店,也在我的道歉和懇求之後熱心地協助了。
(剛開始怪罪時,店家也許像怒目金剛一樣劈頭蓋臉地訓斥我們,但只要我真誠地道歉並認真地解釋,大多數店家還是會理解的。這些商店的人們最終成為徹之邁向自立的支援者。)
教導金錢是勞動所得
懂得金錢可以用來交換自己想要的東西這個道理之後,徹之切身感受到了金錢的價值,開始十分珍惜錢財,再也不亂扔亂撕錢幣了。
店裡的東西不亂拿了,可是新的問題又出現了——愛財如命,見錢眼開,隨便伸手拿人家的錢。家裡人的錢包、弟弟捨不得用的零錢當然順手牽羊,收入囊中;甚至在同學家裡、學校裡也亂拿人家的錢,而且面不改色心不跳。這下子麻煩大了。
我屢次為道歉和賠償而奔波,還仔細向諸位說明:現在徹之剛剛學會用金錢與想要的東西交換,至於如何獲得金錢,他還未學習,暫時不懂。從今開始,我著手教他“錢不是從人家那裡隨便拿來的東西,而是自己透過勞動獲得的”這個道理。在他明白這個道理之前的一段時間裡,仍然有犯錯的可能,所以麻煩大家管理好自己的錢財。
同時也懇請學校的老師們別把錢隨便放在辦公室的抽屜裡。
每當徹之故伎重演、取人錢財時,我嚴厲地告誡他:“拿人家的錢就是小偷。小偷進監獄。進了監獄就見不到媽媽了。小徹喜歡的廁所探查也進行不了了。”為了用事實說話,我還帶他到當地的監獄去實地考察。
佐賀的監獄——麓刑務所坐落在遠離市區的荒郊野外,建築物陰森髒舊,高牆圍繞,周圍雜草叢生。徹之哪有心思在這險不可測的地方進行廁所探查?
我不辭車馬勞頓,帶他身臨其境,目的是為了給他一個小小的懲罰:讓他體會一下置身荒地、遠離人世的寂寞與痛楚。
亂拿人家的錢財的話,必須被關進監獄。結果是,不能和家人一起生活了,我問他:“監獄,想進去,不想進去?哪個?”
徹之當然回答:“監獄,不想進去。”
“那麼,人家的錢,拿?不拿?”
徹之當然回答:“不拿。”
儘管我教得非常徹底:人家的錢絕對不能拿,徹之用的錢要從徹之的錢包裡拿,但是他仍然想得到錢,不停地央求我:“給我100日元。”怎麼辦才好?
於是我想到了教他:金錢來自勞動,是勞動的報酬。
當時,我已讓徹之做些必要的家務,為將來的自立做準備。打掃衛生間、清洗浴缸、掃地、擦玻璃、做糕點、飯前準備、飯後收拾之類的家務活,都讓他幹著。如今考慮按工作量付給工錢。
例如,打掃衛生間一事,作業專案從1到5,共有五項,如果全部完成,就支付50日元。可是徹之總是做到3就不做了,於是圓圈只有三個,只能得到30日元。後來他為了得到50日元,咬咬牙堅持下來,把剩下的兩個也做了(與三個巧克力相比,五個巧克力更有誘惑力,值得努力一下吧)。
清掃洗澡間,從1到5,每天必做不誤,積分累計到五個圓圈,得到50日元;偶爾心血來潮,餘勇可嘉,一路殺到10,便來邀功:“給我100日元。”
另外,去信箱取報紙、拉上窗簾等單個步驟的家務也讓他幫忙。他想買什麼東西時,就去擦擦窗戶什麼的,然後要求:“給100日元。”
畢竟多多少少能幫著乾點家務,我也樂意分配活兒給他幹,按勞計酬。這樣,平均每月向他支付約1000日元左右的工錢(這些工錢,他全部換成零食消化在肚子裡了)。
如上所述,用實際行動告訴他:不勞動,就拿不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