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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對公地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為了整頓牧業用地,1846 年,英國國會透過“土地租用法案”,亦稱“牧
業令”,並於1847 年10 月在悉尼各報公佈。法案規定澳大利亞土地分三種
辦法租用:(一)凡租用已開發的土地並從事生產者,每年必須換領執照一
次;(二)凡租用土地正在開發舉辦農場或牧場者,每八年必須換領執照一
次;(三)凡租用尚未開發的荒地並準備闢為牧場者,每十四年必須換領執
照一次。
透過歷時達十七年之久的土地改革,初步解決了澳大利亞多年來存在的
土地問題,從而推動了澳大利亞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促進了畜牧業的大發
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長,而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在出售土地制度和租用土地制度確立之後,澳大利亞出現了“土地熱”,
在1837—1842 年在新南威爾士和範迪門兩殖民區共售出土地約200 萬英畝。
倫敦地產公司是一個專門經營出售西澳大利亞土地的公司,它在一年半的時
間內就賣給70 個自由移民50 萬英畝土地。新南威爾士總督吉普斯在1843
年末指出當時該殖民區租借出土地達300 萬英畝,政府從租借的這些土地上
收益7000 英鎊。為了增加政府收入和保障牧地借用人的土地使用權,他在
1844 年4 月提出了這樣的建議:①牧地借用人每年必須按面積不超過20 平
方英里的牧場交納10 鎊執照費;②任何一個牧場的範圍不得超飼養500 頭牛
和7000 頭羊的面積。這個方案一公佈立即遭到牧場主的抗議,他們在悉尼、
墨爾本、古爾本等地舉行集會,表示強烈不滿。吉普斯阻止租借土地範圍不
致過大的企圖失敗了,租借土地的數量日益增多,到1847 年租借土地高達
1。8 億英畝。
在出現“土地熱”的同時出現了“自由移民熱”。澳大利亞在兩熱的推
動下開始了全方位的社會進步,總之,它正經歷著社會大變動。
但是,澳大利亞在19 世紀30—40 年代的土地改革是極不徹底的,這首
先表現在土地所有權仍操在英國手中,而澳大利亞各殖民當局沒有土地所有
權,更不用說廣大人民了,此其一。其二,土地改革是在有利於大牧場主和
大農場主的條件下進行的,因而導致了大地產製的形成,例如澳大利亞農業
公司就擁有100 萬英畝的地產;丹加爾家族擁有30 萬英畝地的地產。達令地
區的一個大牧場主以10 鎊領取執照一份,卻佔用土地達15 萬英畝。這樣的
例子不勝列舉。
四、英國廢除東澳流放制
土地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恩賜制的廢除,從根本上動搖了流犯制的
基石,而由土地改革引起的“移民熱”又以更大的衝擊力毀壞著這個制度,
因而進入19 世紀30 年代後,澳大利亞的牧場主、城市資產階級、小資產階
級以及工人發動了要求廢除流放制的鬥爭。
從1788 年起到1836 年共向新南威爾士流放犯人7。5 萬人,向範迪門流
放犯人為27757 人,兩地合計超過10 萬人。1836 年,這兩塊殖民區在押犯
人有44799 人。這是流放制廢除前的基本狀況。
流放制的基礎是土地恩賜制,因此在廢除土地恩賜制後,無論是英國,
還是澳大利亞都在議論流放制度,討論它是否還有存在的價值。這時英國資
產階級看到澳大利亞,特別是新南威爾士殖民地政治和經濟的發展已突破流
犯殖民地的水平,為了自身的利益,也要求改變舊的殖民方針,因而在1837
年下議院建立了一個由威廉·莫爾斯沃斯爵士主持的調查委員會。這個委員
會在1837—1838 年專門調查和研究了東澳的流放制的問題,多次開會探討有
關流放制的政策,並提出了兩個詳細的報告。報告指出了流放制的種種弊端。
圍繞著這個報告,在英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