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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去,真正想務農的卻買不到土

地。加之,購買土地手續繁雜,費用高昂,從而影響了農業經濟的發展。因

此,土地改革勢在必行。

在澳大利亞各殖民區中,以新南威爾士和維多利亞的土地問題尤為嚴

重,因此“土地改革”首先在這兩個殖民地內進行。

1861 年,新南威爾士公佈了由改革家約翰·羅伯遜提出的土地調整法

案:《公地讓與法》和《公地佔用法》(合稱《公地法案》)。法案主要規

定:1。 任何人( 男人、女人或兒童)都可在有人定居的區域內或居間區內選

擇一塊40—320 英畝的土地;2。 土地不分優劣,地價一律為每英畝一英鎊;

3。繳地價1/4後,就發給土地選擇人土地所有權證書;4。土地選擇人必須在

選擇的土地住滿一年,三年繳清地價和改良土壤,並使其每英畝增值一英鎊;

5。所有出租的牧地,其租期在定居區內減為一年,在定居區以外減為5年;

6。牧地借用人有購買所租用牧場地的1/25的優先權。

這兩個土地調整法案,後來又修改過數次,到1884年起碼修改、補充過

2—3次,但基本原則從未改變。

新南威爾士進行土地調整的目的是十分明確的:發展農業,擴大播種面

積,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和增產糧食,解決吃飯問題。以此角度言,其目的並

未完全實現。例如 1861—1883年間,共出售土地達2900萬英畝,但農業用

地增長很少,新增加的播種面積尚不足50萬英畝,農田所增加的數量是出售

土地數量的1/56,實在可憐得很。天氣變化無常,水、旱、火、蟲等自然災

害屢屢發生,加之土地貧瘠,收穫低,運費貴,工資高,因此未能完全實現

把農業推向一個新水平的目的。

維多利亞也遇到了新南威爾士所遇到的農牧業爭奪土地的問題,為解決

這一矛盾亦進行了土地制度的改革。

1860年,維多利亞立法會議經過激烈辯論透過了土地改革法,即《尼科

耳森法案》。法案規定:1。先測量土地,然後選購土地;2。可延期交款;3。

牧場主有優先選購土地的權利,其留購的土地可比購買的土地多三倍;4。要

對選購的土地進行土壤改良,否則要罰稅款。顯然,這個法案是專門為牧場

主制定的。目的是限制牧場主廣佔土地。根據這個法案,到1862年出售土地

75萬英畝,但大部分為牧羊場主買去了,對農業雖有益處,但不大。

1862年頒佈的《達菲法案》規定要出售1000萬英畝土地,而這些土地

除牧場主外,可任人自由選購,以擴大農業用地。頒佈法案的這一年擬出售

400萬英畝,可是在兩年內只出售了140萬英畝,購買者為100人。1865年

又頒佈《格蘭特法案》,根據這個法案共出售土地1400萬英畝。

從表面上看,維多利亞的土地改革是成功的,但實際上不然。從發展農

業角度言,同新南威爾士一樣是失敗的,因農業用地未能迅速地擴大。例如

1861—1881年,維多利亞共出售土地 1800萬英畝,而農業用地僅由 40萬

英畝增加到 140萬英畝,即增加 100萬英畝,佔出售土地總額的1/18。其

餘的1700萬英畝透過不同的途徑和渠道又轉到牧羊場主的手中。

此外,在昆士蘭、塔斯馬尼亞、南澳大利亞和西澳大利亞都進行過土地

改革。

在昆士蘭,農民和城市居民激烈地同牧場主爭奪土地。昆士蘭當局為了

建立本區的農業體系,發展牧業,決心解決土地矛盾。1860—1884年,相繼

頒佈了不下十項有關土地的立法。由於措施不力,這些土地立法對農業發展

意義不大,其原因大致雷同於上述兩個殖民區。澳史家S。H。羅伯茨在其所著

《澳大利亞鄉村移民史(1788—1920) 》中指出,到 1884年“栽種作物的

土地只佔土地面積的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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