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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時間,犯人可自由支配,如給僱主幹活,僱主要付報酬;(四)工作全
年工資男犯10 英鎊,女犯7 英鎊。因而指派制迅速發展起來,到19 世紀30
年代出現了高潮,例如在1838 年新南威爾士有犯人3。8 萬人,而為私人幹活
的就有2。6 萬人。1835 年在範迪門全部1。7 萬人犯人中,有1。2 萬人被指派
充當私人僕役。指派制的另一種形式是,政府派一些犯人為某些官吏幹活,
政府發給犯人生活費用和提供住宿,以此作為對官吏的一種報酬。
犯人來後,他們究竟被派到為政府工作,還是為私人工作,這與他本人
的技能、文化程度、原來的社會地位以及過去在獄中和來時途中的表現有很
大關係,同時也與到後碰上的運氣有很大關係。犯人的工作地點是極不穩定
的。此外犯人也經常從一個僱主轉移到另一個僱主,或從僱主那裡轉向政府
那裡,抑或從政府那裡,轉向僱主那裡。有些犯人刑滿釋放後,如再犯第二
次罪,要嚴加處理。一般說來,留下為政府工作的是那些有熟練技術的犯人。
僱主認為不合適而被送回的犯人,如犯第二次罪行而被判帶鐐銬勞動或被送
流放,都嚴加管制。
犯人的生活待遇是極其低微而惡劣的,實際上就是一種變態的奴隸制。
為政府勞動或指派給官員的犯人,名義上是由政府供以衣食住,但正常供應
從未有過。以伙食而論,由於伙食管理人員營私舞弊,犯人既吃不好又吃不
飽,尤其在大饑饉年代。許多年來,犯人的食物朝不保夕,飯食淡而無味,
缺乏營養,肉多是醃製的,蔬菜和鮮肉很少供應,故犯人患壞血病、痢疾及
其他疾病的很多。犯人的衣服供應也是極壞的。每當一批衣服運來時,當即
被分配完畢,且供應衣服很不及時,頭兩年(1788—1789 )根本未發過像樣
的衣服。1800 年偶爾發過一次襯衫和褲子,後來直到1819 年才發過一些巴
臘馬塔織布廠用羊毛織成的“巴臘馬塔布”。犯人的住處更是一塌糊塗。他
們的住所稱收容所,為此在各地建立了許多收容所。收容所一般三層樓房,
室內懸掛著木架,架上栓有吊鋪,每人所用面積僅長7 英尺寬20 英吋,可見
擁擠程度了。收容所還是政府調派犯人的辦公處,一切犯人的調派都在收容
所裡辦理手續。至於說為私人幹活的犯人的生活情況如何,這要看僱主的慳
吝程度了,總的說來,他們的情況不可能比為政府工作的犯人好多少。
在犯人中最苦的是那些女犯,她們因種種難以言述原因被踐踏蹂躪,從
表面看來,她們“道德敗壞,蠻橫任性而放蕩”。但為什麼會造成這種情況,
顯然與英國社會不公正有密切關係。
總之,流犯的指派制本身就是軍事專制制度的體現。
三、懲罰流犯再犯罪的嚴酷制度
軍事專制制度的另一重要體現是對流犯的懲罰制度。對待犯人最殘暴的
是懲罰所謂第二次犯罪的犯人的酷刑。鞭刑是酷刑中的一種,如犯人翫忽職
守、不服從命令、曠工、酗酒、對僱主傲慢均會遭到鞭刑的判處。依據犯人
犯過失和罪過的程度,可判處50—1000 鞭不等。除官員、監工可鞭打犯人外,
僱主亦可鞭打犯人。鞭刑之後的犯人,尤其遭千鞭之後的犯人,其慘狀令人
目不忍睹,不寒而慄。所以廣大群眾對鞭刑十分厭惡。因此有些官吏審理案
件往往在自己家中。以避免遭到社會譴責。戈·格林伍德指出:“鞭刑永遠
是一種殘酷的刑罰。”被鞭笞的人幾乎都懷有復仇的心理,或刺殺監工,或
刺殺僱主,刺殺後便逃往山林為強人,如被抓回,輕者終身監禁,重者處以
絞刑。鞭刑是一種普遍的刑法,僅1830—1837 年間就有4。2 萬人遭鞭刑。
監禁和絞刑也是殘暴的刑法。這兩種刑法都是對那些犯第二次罪行的犯
人用的。所謂第二次犯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