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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澳流放期間的犯罪。在澳大利亞一些地方建立
了監獄,如麥誇里港、莫爾頓灣、紐卡斯爾、諾福克島和範迪門等處。這種
監獄實際上是在澳大利亞以內的流放地,所以有人說這是“監獄中的監獄”,
“流放地的流放地”。因為整個澳大利亞是一個大監獄,一個大流放地,因
此從英倫三島來的犯人一般不再送往監獄。被判處這種刑罰的是那些犯有搶
動、暴行和偷竊罪的犯人。
絞刑,亦稱絞決,是對那些判處死刑的犯人採用的一種酷刑,但不是對
所有判死刑的犯人都處以絞刑。例如 1811—1817年有86人處死刑,其中被
絞決的只有26人。絞刑具有最大的威懾作用,因此絞決行刑時要把刑場附近
的犯人都召集來圍觀,進行威懾。
流放犯人服刑期限的詳細情況因缺乏檔案,已無從詳細查考只有零星的
材料。流刑主要有三種:七年流刑、十四年流刑和終身流放。在1810年以前
來澳犯人2/3以上是流刑七年的,服十四年的是少數;在1812年到1817年
被判七年流刑和終身流刑的人數是相等的。女犯在1817年以前約佔犯人總數
的20%,其中2/3的被判七年流刑。
四、對流犯的釋放政策
英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殖民當局對犯人釋放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有的是以
法律、法案、條例形式頒佈的,有的是慣例,即不成文法,但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現擇其要者敘述如下:
1、提前釋放。布里斯班總督執政時制定了一個有關提前釋放犯人的具體
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凡被判處七年流刑者,有四年品行端正,就可以獲得
釋放證;凡被判處十四年流刑者,有六年品行端正就可以獲取釋放證;凡被
判處終身流放者,有八年品行端正就可以獲得釋放證。
2、赦免證,亦稱赦免狀。有兩種:絕對赦免狀和有條件赦免狀。這兩種
赦免狀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獲狀後可立即返回英國,而後者非要在原判期滿
後方可回國。不願返回或不能立即返回的釋放犯,一般要賜給土地。大部分
釋放犯安置到豪克斯布里河流域,那裡土地肥美,宜於發展農牧業。
3、假釋證,對於那些一貫表現勤勞和品行良好,但又不夠發給赦免證的
犯人,政府發給假釋證,總督往往把假釋證發給那些品行端正而有特殊貢獻
和才能的犯人,免除他們的強制性勞役,允許他們在所屬警區內出賣勞動力
謀生,政府不再提供生活費和住宿,但沒有公民權,即不能充當原告,也不
能擁有土地。假釋證屬臨時性質,政府可隨時因持有者的過失和犯罪而撤銷。
頒發假釋證的制度到1813年已成為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慣例。
這些對待犯人的寬厚政策在流犯殖民地時期起了巨大作用,但遺憾的是
那些腐敗的官員們沒有很好地貫徹執行。犯人對暴政的反抗多采取怠工、逃
亡、刺殺監工和僱主,到犯人忍無可忍而矛盾極度尖銳化時便爆發起義。在
流犯殖民地時期最著名的起義是愛爾蘭犯人的1800年起義。是年3月,愛爾
蘭犯人威廉·約翰斯頓在紐卡斯爾山林中集合了一批愛爾蘭犯人,用棍棒、
鐵鍬和步槍武裝起來,提出了“從盎格魯—撒克遜人壓迫下解放出來!”的
口號,原計劃起義者向豪克斯布里進軍,然後奪取悉尼。但由於叛徒告密,
加之脫離廣大群眾,口號也不正確,一旦政府軍調來鎮壓,便失敗了。首領
被絞死,主要骨幹處鞭刑後被送往紐卡斯爾流放地挖煤。流犯殖民地形成一
整套管理犯人的制度。這種制度顯然是一種殘酷的制度,但澳大利亞社會正
是從這裡作為起點的。
第三章
流犯殖民地時期——民族資本主義的起點
(1788—1830)
從1788 年起,澳在利亞開始淪為英國的移民殖民地。但是澳大利亞這個
移民殖民地和其他英屬移民殖民地,如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