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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Australia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19th Century,National Australian University Press,P。2,
V·
1987。
①
R·Jackson,Australia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19th Century,P。3。
V·
心是總督擁有軍事、行政、立法、司法和財政的絕大權力,如赦免犯人、緩
刑、加刑、徵兵、維持法紀、制定法律、保衛移民區、賜與土地、徵稅等權
力。總督既是軍隊首長,又是行政、立法、司法的首腦,並以軍權作基礎,
這顯然是軍事專制制度。
總督之下,設副總督,1803 年塔斯馬尼亞殖民區設立後,那裡設有副總
督。負責殖民區行政工作的是行政秘書。司法機構有軍事法庭、刑事法庭和
民事裁判法庭。法庭由3—5 名法官組成,並任命一名法官為首席法官。軍事
法庭主要鎮壓流犯及其叛亂,刑事法庭主要處理自由移民刑事案件,而民事
裁判法庭處理自由移民間的各種糾紛案件。
1823 年以前,立法大權在總督手中,但是同年英國議會透過了在新南威
爾士流犯殖民區設立立法會議作為總督的諮詢機構,從而立法權由總督和立
法會議共有,即這個立法機構分擔了總督的一部分立法權。同時設有行政會
議,該機構是在行政上協助總督。立法會議的權力是根據法令而獲得的,而
行政會議權力是由英王賜予的。參加行政會議的人員是總督、殖民地政府的
秘書、財務官員、保安團司令官、英國國教主持人、總測量師,他們都是英
王委派的官吏。立法議會的議員起初都是由英國殖民部大臣指派,且又是殖
民地政府官員,後來有一部分民選議員,而這些人先由總督提名,再由殖民
大臣批准。
在1808 年以前,總督之下還設有軍事長官,稱保安團司令官,但自1808
年“布萊事件”後,總督兼任保安團司令官。
總督權力的保證是以他為首的一支軍隊。因前四任總督均是海軍軍官,
故保安團屬海軍,直接由英國海軍部管理。1810 年麥誇裡以總督兼保安司令
官來任職。由於他是陸軍軍官,自此後,該保安團屬陸軍,由陸軍部管理。
這支軍隊雖主要是用於鎮壓和威懾流犯,但對普通自由移民亦起專政作用。
殖民當局利用這支部隊的火槍來執行嚴刑峻法,建立起森嚴秩序。專政的主
要物件是犯人。
總督的權力來自母國政府,因此他要受母國政府的遙控,換言之他必須
對母國內閣負責。英國國會對殖民地有完全的立法權,並透過內閣之殖民大
臣把權力再轉授給總督。所有這些就決定了總督必須唯母國政府之命是從。
從1823 年立法議會建立時起,這種軍人專制制度開始逐步向資產階級民
主制演變。
二、流犯的勞動體制
流犯既是主要勞動力,又是專政的物件。以主要的勞力言,他們無論是
在農場勞動,或是在工礦企業勞動,都是在專門設定的管理人員和監工的嚴
格監督下進行的,犯人的衣食住都由政府提供。規定犯人勞動時間:星期一
至星期五,每日勞動10 個小時,星期六勞動六小時。
除了一部分犯人為政府辦的農場或企業勞動外,還有一部分犯人被指派
為私人勞動,即在私人辦的農場或工礦企業中勞動。指派犯人為私人幹活的
制度,最初是由菲利普總督確立的,目的是鼓勵自由移民從事農業,好解決
當時的饑饉。1789 年9 月英國政府頒佈指令,批准了菲利普的這一做法。1804
年明文規定指派製作為一種制度,是由金總督在任職期完成的,他頒佈了一
項有關指派制的條例。條例規定:(一)僱主供給犯人衣食住;(二)犯人
勞動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勞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