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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總督派遣由兩艘組成的船隊去澳大利亞,決心弄
清南方大陸北部沿岸情況。船隊到達約克角半島,稍作停留後繼續南航,約
兩週到達斯臺阿坦河河口便返航,不久船隊失散,其中一艘船返回馬六甲的
阿姆寶納,另一艘名為“阿納姆號”船西航,穿過卡奔塔利亞灣到達該灣西
①
G·
Arnold Wood,The Discovery of Australia,Macmillan and limited,London,1922,p。160。
岸,發現一塊陸地,命名為“阿納姆地”,然後也奔向阿姆寶納。此後,又
有一些荷蘭船對西部沿海進行探險與勘察,這樣到17 世紀40 年代,基本上
弄清了南方大陸的西部和北部的情況。
荷蘭探險家們利用自己的新航路有利條件探查了澳大利亞西部海岸和部
分北部海岸,但對西北海岸、南部和東部海岸尚未探查過,因此對整個南方
大陸輪廓尚不明確、沒有一個完整的概念。此外,對大陸瞭解甚少,只限於
皮毛,並且侷限於沿岸,至於內陸怎樣,如是否產黃金,當地居民狀況如何,
能否與之建立商業關係,更是一無所知。而這些問題是當時荷蘭殖民者所急
於搞清的。因此,荷蘭東印度公司董事會在1642 年做出了對“南方大陸”進
一步探查的決定,認為完成探察的條件已經具備,並堅信這塊大陸盛產黃金
和其他貴金屬,還會有大面積的肥沃土地。駐東印度總督安東尼·範迪門忠
實地執行了這項決定。
範迪門在1642 年根據董事會的決定精神制訂了一個探察南太平洋的總
規劃,接著在8 月1 日,他主持了總督政務會議,會上透過了“派遣探險隊
去發現和探察設想中的大陸的南部和東部”的決定,並宣佈任命塔斯曼為探
險船隊指揮官,任命維斯奇少校為副指揮。探險船隊由“希姆斯克爾克號”
和“吉哈因號”兩船組成。
阿爾伯·詹森·塔斯曼,1603 年生於荷蘭北部一個農民家庭,1633 年來
巴達維亞,在荷蘭東印度公司裡做僱員,1639 年為一個探險船隊的副手遠航
至日本和北太平洋的一些島嶼。在這次遠航中,他表現出一個探險家的才能,
並得到總督範迪門的賞識。
1642 年8 月14 日,塔斯曼率船隊從巴達維亞出航,先在南印度洋航行,
11 月24 日下午4 點左右,看到了自他出航以來第一塊陸地,他估計大約在
南緯42 度50 分和東經162 度5 分交叉處,便命名為“範迪門陸地”①。不過
他當時並未搞清楚,這塊陸地是南方大陸的一部分呢,還是一個島嶼。塔斯
曼沿該陸地西岸南航,在繞過西岸後,便沿南岸東航。12 月3 日,塔斯曼派
人登陸上岸,升起荷蘭國旗,宣佈佔領該島。離開範迪門陸地後,探險隊東
航,12 月13 日就遠遠看到了陸地,又航行了幾天,16 日便到達今費爾韋爾
角,並登陸上岸,遇到了土人。我們知道,這就是紐西蘭。他之前,歐洲人
根本不知道有這塊土地。幾年前,有一位荷蘭船長,曾在南美南端發現一塊
陸地,誤認為它就是“未知南方大陸”的一部分,並命名為“斯塔坦陸地”。
塔斯曼沒有對發現的這塊陸地進行勘察,因而誤認為它是“斯塔坦陸地”的
西部,不久,命名為紐西蘭,即“海洋中的新陸地”之意。
塔斯曼穿過今塔斯曼海北航去尋找索羅門群島,但沒有找到,卻發現了
友誼群島及其他島嶼。船隊離開友誼群島北航,途中陸續發現今斐濟、新愛
爾蘭、新不列顛等群島,於1643 年6 月15 日返回巴達維亞。1644 年,他在
範迪門總督支援下又進行了一次探險。荷蘭東印度公司對塔斯曼兩次探險大
為不滿,認為耗資巨大,但未找到黃金產地,也未建立起貿易關係,故不再
支援他的探險事業,並遷怒於範迪門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