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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從時就罷免他們的獨斷權力;或者,可以責成法院懲治違法的官員。
這兩種辦法,哪一個都不總是可以任意使用的。
指導一個官員的權力,必須以有權在他未盡職守時予以免職,在他勤勤懇懇履行全部職責時予以提升為前提。但是,對於一個民選的行政委員,行政當局既不能罷免,又不能提升,因為經選舉產生的所有官員,在他們的任期屆滿以前,都不能撤換。實際上,當所有的公職都是經選舉產生的時候,民選的行政委員只有求於和有懼於選民。
在這種條件下,官員之間就不會存在真正的等級差別,因為發號施令權和鎮壓反抗權不會集中於一人之手,指揮權也不會與獎懲權合併於一人之身。
因此,透過選舉任用政府的下層官員的國家,必然要廣泛使用司法懲治作為行政措施。
這種情形不是馬上就可看得出來的。統治者們把實行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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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在敘述聯邦政府之前必須先研究各州的過去39
舉制度視為第一次讓步,把允許法官懲治選舉產生的行政官員視為第二次讓步。他們對這兩種新辦法都害怕,但在他們不得不採用時,他們還是願意採用前者,所以他們同意選舉官員,而讓選舉出來的官員獨立於法官之外。但是,只有同時採用兩種辦法,才能使它們彼此抵消,保持平衡,因為情況十分清楚,不受司法權監督的被選舉權遲早會失去控制或被取消。在中央政權和經選舉產生的行政單位之間,只有法院可以充當調停人。而且,能夠迫使民選的官員服順和使他們不侵犯選民權利的,也只有法院。
因此,司法權向政界的擴張,應當與被選舉權的擴張協調起來,如果兩者不攜手前進,國家終必陷於無政府狀態或一部分人壓迫另一部分人的狀態。
多少世紀以來,人們一向認為司法習慣沒有很好地培養公民去行使行政權。
美國人從他們的祖輩英國人那裡學來了一種與歐洲大陸實行的制度完全不同的制度。我指的是設定治安法官。
治安法官在處理民眾與鄉鎮行政官員之間和行政機關與法院之間的糾紛時採取不偏不倚的立場。治安法官應是一位見識廣博的公民,但不必精通法律。
他只負責維持社會治安,其工作之需要良知和公正甚於需要法律知識。在治安法官參加國家的管理工作時,可為管理工作帶來照章辦事和凡事向群眾公佈的作風,而這種作風是防止專橫的最強大武器。但是,他們不應成為迷信法律的奴隸,因為過於迷信法律會使行政官員惰於行政管理。
美國人採用了英國的治安法官制度,但卻革除了使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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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第一部分
母國出名的那種貴族性質。
馬薩諸塞的州長Q H,為本州的各縣任命一定數量的任期七年的治安法官Q I。
另外,他又從每縣的治安法官中指定三個人,由他們組成地方法院。。。。。
個別的治安法官亦參加一般行政工作。有時,他們也被委以一定的行政職務,協同民選的官員工作Q J;有時,組成臨時法庭,接受行政官員對拒不履行義務的公民的控訴或公民對行政官員的違法行為的檢舉。但是,地方法院才是治安法官執行其主要職務的場所。
地方法院每年在縣城開庭兩次。在馬薩諸塞州,這個法院有權迫使大多數Q K 民選的官員服從Q L。
我們以後再講州長的職權範圍。我下面所要講的,是州長在全州的行政Q H權。
見《馬薩諸塞州憲法》第2章第1節第9款,第3章第3款。
Q I這種情況很多,茲舉一例:一個外來人來到某個鄉鎮的傳染病流行地區Q J病倒。兩名治安法官可以附上行政委員的通知,指示縣的司法官將病人移送到別的地方加以救護。
《馬薩諸塞法令彙編》第1卷第540頁:1797年6月22日法令。
一般說來,治安法官可以參與一切重要的行政管理活動,並使所參加的工作產生半司法性質。
我所以說大多數,是因為行政委員的某些違法行為實際上可以提交普通Q K法院處理。例如,一個鄉鎮拒不設立管理學校所需的基金或拒不成立教育管理委員會時,可以處以金額相當大的罰款。
而作出這種罰款判決的,則是名為最高法院。。。。
或高等法院的普通法院。見《馬薩諸塞法令彙編》第3卷第190〔192〕頁:1827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