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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第八年憲法已經廢除了,但這一條並沒有廢除,至今仍被保留,而且每天都在遭到公民的公正抗議。
我曾多次向美國人和英國人解釋,試圖叫他們理解這第七十五條的意義,但我很難做到這一點。
他們原來以為,法國的行政法院(LeConseild‘
〔參看迪蓋等人:《一七八九年以來法國的憲法和主要法律》,巴黎,1952年,D第116頁。關於最近八年的憲法,在普雷洛的《政治制度和制憲權》(巴黎,1961年,第340頁)中,有精湛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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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美國的司法權及其對政治社會的影響331
Etat)
原來是王國中央常設的一個大法院;而首先要把所有的原告都推到那裡去,在他們看來是一種暴政。
但是,當我一再解釋,告訴他們行政法院不是一般所說的司法機構,而是其成員直接隸屬於國王的行政機構,因而國王欽命他的一個叫做省長的臣僕違法之後,可以欽命另一個叫做行政法院法官的臣僕去使前者免受懲處的時候;當我向他們說明因君主的命而受到損害的公民只能向君主本人要求損失賠償的時候,他們總是不相信天下會有如此荒謬的事情,指責我胡說和無知。
在大革命以前的法國君主政體時代,往往是由最高法院下令逮捕犯罪的公職人員。
有時王權進行干涉,使訴訟無效。
於是,專制政體暴露出它的真面目,而人們只是在壓力之下才屈服於它。
可見,我們又後退到我們祖先所處的狀態,因為今天的法國,依靠暴力而強加於人的事情,在司法權的掩蓋下得到了合法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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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美國的政治審判
作者對政治審判的看法——在法國、英國和美國,人們是怎樣理解政治審判的——在美國,政治法官只審理公職人員——在他的判決中,撤職多於刑罰——政治審判是政府常用的手段——見於美國的政治審判雖然是溫和的,但也許正是由於溫和,它才是多數掌握的最強大武器
依我看,政治審判就是暫時被授以審判權的政治團體進行的判決。
在專制政府統治下,另給審判規定專門的程式是沒有用的,因為起訴人是以君主的名義控訴被告的,而君主是法院和全國的主人,他認為除了自己擁有的權力以外,再也不需要尋找其他保障。他覺得唯一可怕的,倒是人民要堅持司法制度的表面手續,和由於主張按手續辦事而有損於他的權威。
但在多數表決對法院的影響從來沒有象君主專斷對法院的影響那樣大的大部分自由國家,司法權往往是由社會的代表本身在任期內行使。有人認為,把這些權力暫時合併在一起,總比破壞國家統一的必要原則為好。
英國、法國和美國,均在各自的法律中規定有政治審判。
考察一下這三個大國對於政治審判的不同運用,倒是很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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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美國的政治審判531
在英國和法國,由貴族院(上院)組織國家的最高刑事法庭①。
這個法庭通常並不審理一切政治罪行,但它也可以這樣做。
與貴族院並列而享有起訴權的政治機構,是眾議院(下院)。兩國在這方面存在的唯一差別是:在英國,下院可向上院控訴任何它要控訴的人D;而在法國,眾議院只能向貴族院控訴國王的大臣。
此外,兩國的貴族院都可按本國的規定依照刑法打擊犯罪分子。
在美國,也和歐洲一樣,這兩個司法機構有一個享有上訴權,而另一個則享有判決權。即眾議院控告罪犯,參議院判處罪犯。
但是,參議院只能查封眾議院追訴的財物;而眾議院只。。
能向參議院控告公職人員。因此,美國參議院的許可權不如法。。。。
國貴族院的許可權,而美國眾議院的起訴權則大於法國眾議院的許可權。
但是,美國與歐洲之間的最大差別在於:在歐洲,政治法院可以應用刑法的一切條款;而在美國,當政治法院剝奪
①在英國,貴族院也組織受理某些民事案件的最高上訴法院。見布萊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4章。
〔《英國法釋義》第3卷,倫敦,1809年,第57頁〕《不列顛論叢》(巴黎,1943年)中所載布賴爾利:《英國法律》,對英國D的司法制度作了簡明扼要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