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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的權力直接來自人民,所以它也分享
根據1913年批准生效的合眾國憲法第17條修正案,參議員的選舉同眾議D員一樣,由各州人民選出。——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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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聯邦憲法791
人民擁有的一切大權。
因此,立法機構有一種慣於包攬一切權力的傾向。
權力的這種集中,既非常有害於良政的推行,又為多數的專制奠定了基礎。
州的立法者們經常屈從於民主的這種任性,而聯邦的立法者們則總是予以抵制。
在各州,掌握行政權的行政長官即州長,表面上似乎與立法機構平起平坐,但實際上只是立法機構的盲目代理人和被動工具。他從哪裡汲取力量呢?從任職期限去汲取嗎?他的任期一般只有一年。從他的特權去汲取嗎?他毫無特權而言。立法機構可以把自己所訂法律的執行工作交給自己內部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去辦理,由此架空行政長官。如果立法機構願意,它還可以用停薪的辦法,使行政長官處於近乎被罷免的狀態。
聯邦憲法則把行政權的全部許可權和責任集中於一個人即總統之手。按憲法規定,總統的任期為四年,在任職期間不得扣發他的薪金,他有一隊侍從保護,並享有擱置否決權。
簡而言之,憲法在詳細地規定執行權的範圍以後,又儘量設法使他在這個範圍內享有強大的獨立地位。
在各州的憲法中,司法權是一切權力中最不受立法許可權制的權力。
但是,所有州的立法機構卻保留了規定法官薪俸的許可權,這就必然將法官置於立法機構的直接影響之下。
在某些州里,法官只是臨時任命的,這就剝奪了法官的大部分許可權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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