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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人民群眾來說,戰爭與其說是災難的原因,不如說是亡國的原因。
還有一個問題,即在這裡也和其他許多地方一樣,最主要的是應當研究事物的必然性。
如果只有小國而無大國,人類無疑會更加自由和幸福。
但是,也不能不有大國。
在世界上,大國的存在為國家繁榮提供了一個新的因素:即力量。如果一個國家天天被人掠奪或侵略,那麼空有富裕和自由的形象又有什麼用處?如果外國控制了大海並規定各項貿易條例,那麼本國的工商業又有什麼用處?小國之所以往往貧困,決不是因為它小,而是因為它弱。大國之所以繁榮,決不是因為它大,而是因為它強。因此,力量一向是國家幸福和生存的主要條件之一。於是,除非環境特殊,小國總是要自願聯合起來,或被人聯合起來而成為大國的一員。
我不知有什麼境遇比一個國家既不能自衛又不能自給的境遇更可憐的了。
為了把因國家之大而產生的好處和因國家之小而產生的好處結合起來,才創立了聯邦制度。
考察一下美利堅合眾國,就可看到它從採用這種制度當中獲得的一切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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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聯邦憲法702
在中央集權的大國,立法者必須使各項法律具有一致性,而不能帶有地方和習俗的差異。
立法者決不處理特殊事件,只能按正常情況立法。這樣,人民就必須服從立法的需要,因為立法不能服從人民的需要和習俗。這正是國家動亂和多難的一大原因。
在聯邦制國家,就不存在這樣的弊端,因為國會只制定全國性的主要法令,而法令的細目則留給地方立法機構去規定。
主權的這種劃分對聯邦的每個成員的好處,無論是怎樣想象都不會過分。在這些小成員的社會,人們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