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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增訂紐約州法令集》〕第3卷;附錄,第48頁)。現在,美國各州都採用這項規定,只是佛蒙特州有一點不同,那裡的男性繼承人可得兩份遺產(見《美國法釋義》第4卷第375頁)。
肯特先生在該書第4卷第1—22頁,敘述了美國的限嗣繼承立法史。他總結說,美國在獨立前,各殖民地都採用英國的限嗣繼承法。後來,弗吉尼亞根據傑斐遜的提議(見《傑斐遜自傳》)
,從176年廢除了遺產限嗣繼承製度。紐約州也於1786年廢除這種制度。接著,北卡羅來納、肯塔基、田納西、佐治亞和密蘇里,也相繼廢除限嗣繼承法。而在佛蒙特、印第安納、伊利諾伊、南卡羅來納和路易斯安那,從來就沒有采用過限嗣繼承製度。認為應當儲存英國的限嗣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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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著者注565
承立法的各州,也對限嗣繼承製加以修改,去掉其中的貴族立法主旨。
肯特先生寫道:“我們在國家管理方面的一般原則,是致力於促進財產的自由流通。”
使研究美國遺產繼承立法的法國人大為吃驚的是,法國的繼承法比美國的還民主得無邊。
美國的法律規定子女平分父親的遺產,但須父親沒有另立遺囑,因為紐約州的法律規定(《增訂紐約州法令集》,第3卷,附錄,第51頁,阿爾巴尼,1829年版)
:“每個人都有完全的自由、許可權和資格立遺囑處理其財產,即對某一政治機關或社會團體留下遺言,將其財產全部或部分遺贈給某人。”
法國的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可將其財產平分或近於平分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現在,美國的大部分州還實行限嗣繼承製度,但縮小其效果。
法國的法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