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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產生“強者和弱者的不平等”。
“權力機關”是透過一項社會契約而建立的。
我們在前面曾經說過,自然法裡國家和社會這兩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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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332
還沒有明白地區分開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裡寫道:“國家乃是社會發展到某一階段上的產物;國家乃是這種社會已經陷於自身不可解決的矛盾中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而又無力掙脫這種對立之承認。
為了使這些對立,這些經濟利益相互矛盾的各階級,不要在無益的鬥爭中互相消滅而使社會同歸於盡,於是一種似乎立於社會之上的力量,似乎可以緩和衝突而把它納於‘秩序’之中的力量,便成為必要的了。這個從社會中發生、而又高居於社會之上而且日益離開社會的力量,便是國家。“
①盧梭所說的“權力機關的設定”
,不是指建立社會,而是指建立國家,這點似乎沒有多。。。。
加解釋的必要了。因此,在這一點上我們大可用國家契約這。。。。
個術語來代替社會契約。。。。。
為了正確理解這個契約的內容,這裡再拿霍布斯的國家學說來作比較是合適的。這位十七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利益的代表宣稱,人類由於害怕“大家互相殘殺的戰爭”
,害怕無法律的、無政府的自然狀態,才同意簽訂國家契約的;契約一經簽訂,他們就得自願地永遠把主權——從而也就是他們的自由的基本部分——交給國家首領。
(至於這個統治者叫做君主或是執政官,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