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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無法律的、無政府的自然狀態,才同意簽訂國家契約的;契約一經簽訂,他們就得自願地永遠把主權——從而也就是他們的自由的基本部分——交給國家首領。
(至於這個統治者叫做君主或是執政官,霍布斯認為是無大差別的。)
盧梭的學說卻是完全不同,人會放棄他的自由這個思想,他是不能容忍的。
在一篇反對普芬道夫學說的論戰文章中,他把放棄自由稱為“對自由和理性的侮辱”。他爭論道(這裡他援引錫得尼〔AlC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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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non
Sid-ney〕所論證的人民主權學說)
,國家權力是永遠不能授予任何個人的。
國家契約是立憲根本大法,“國家全體成員無一例外地都要受它約束”。
國家設定官吏乃是為了監督大家遵守這個根本法。
“這些官吏的權力及於為了遵守這個憲法所必要的一切,但卻沒有權利來變更這個憲法。”
由於國家契約的性質,只是當契約的所有簽訂者都遵守契約規定的條件,它才是不可變更的。但是,盧梭把契約的締結理解為完全有同等權利的訂約者之間的私法行為,他就必然要陷入一種矛盾,授予其任務原為監督契約條件的執行的“權力機關”以一種權力,而這種權力本身並不是契約的組成部分。在這個地方,這位始終不渝的自然法學說的捍衛者也不能不乞靈於“神的意志”
來遮掩他那進退兩難的窘態。
當不平等的第三階段、也就是最後階段來到的時候,當“合法權力轉變為專制暴力”
,而人分成“主人和奴隸”互相對立的時候,國家是神批准的這個說法立刻就站不住腳。統治者濫用授予他們的權力,這就違反契約規定的條件,使契約不能發生合法效力。上層的赤裸裸的暴力激起下層用暴力來抵抗:“這裡是不平等的頂點,這是封閉一個圓圈的終極點,它和我們所由之出發的起點相遇。在這裡一切個人之所以是平等的,正因為他們都等於零。臣民除了服從君主的意志以外,不知有什麼法律;君主除了憑自己的喜怒行事以外,也不知有什麼法律。這樣,善的觀念,正義的原則,又重新消失了。一切又都得聽從強者的權力任意支配,因而也就產生一個新的自然狀態。這種新的自然狀態當然是和我們曾由之出發的那種自然狀態不同,後者是純潔的自然狀態,而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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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是極度腐化的結果。在其他方面這兩種狀態則很少有什麼差別。
建立政府的契約已被專制制度破壞而完全喪失效力,因此暴君只在他是最強者的時候,才是主子;當他被驅逐的時候,他是不能抱怨暴力的。以廢黜或絞殺暴君為結局的起義行動,與暴君前一日任意處理臣民生命財產的行為是同樣合法。暴力支援他;暴力也推翻他。一切事物都是這樣按照自然的順序進行著。“
恩格斯在《反杜林論》裡對《論不平等》這部著作作了富有啟發性的分析時,特別著重指出盧梭思想的辯證性質。
他先論述盧梭的人和其他動物的區別只是在於人有趨於完善的能力這個思想,然後寫道:“這樣,盧梭就看到了不平等的產生是進步。
可是這種進步包含著對抗,它同時又是退步。
文明向前進一步,不平等也就向前進一步。隨文明一起產生的社會為自己建立各種的機構,轉變為同它們原來的使命相反的機構。“
①這種發展產生的後果,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乃是所有的人都受專制暴君壓迫。
恩格斯繼續寫道,“這樣不平等又重新轉變為平等;可是不是轉變為沒有語言的原始人的舊的自發的平等,而是轉變為更高階的社會公約的平等。壓迫者被壓迫,這是否定的否定。”
②
盧梭的這部著作,正如恩格斯說的,“可說是精采地顯示了自己的辯證的起源”
,③它不但是對人類只是在上帝面前才
①恩格斯:《反杜林論》,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3—144頁。
②恩格斯:《反杜林論》,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4頁。
③同上,第1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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