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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權利,所以不能據以創立任何其他權利;在征服者與被征服民族之間的關係上,除非被征服民族完全恢復了自由,自願選擇它的征服者作自己的首領,他們二者便永遠處於戰爭狀態。在此以前,無論訂立了什麼樣的投降條約,這些條約既然僅以暴力為基礎,這一事實本身就註定了這條約是無效的。
所以在這種假定上,既不可能有真正的社會,也不可能有政治組織,除強者的權力外,也不可能有其他的法律②。
(二)在第二種情形下,強和。
弱這兩個字的意義是曖昧不明的,在所有權或先佔者的權利。
的設定與政治統治的建立之間的過渡時期,這兩個字的意義倒不如用貧和富兩個字來表達更為恰當。因為,實際上,在。。
有法律以前,一個人要想使他的同類服從,除了襲擊他們的財產,或者把自己的財產分給他們一部分以外,是沒有任何
①盧梭也和所有他同時代的哲學家一樣,是極力反對戰爭的。
②對於征服權的這一光輝的批評,是對承認征服權的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的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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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法的。
(三)因為窮人除了他們的自由而外,沒有什麼可以失掉的東西,除非他們完全喪失了理智,絕不會毫無代價地自願拋棄他們所僅存的唯一所有物。相反地,可以說富人對自己財產的每一部分都是敏感的,要使富人受損害,那是極其容易的事;因此,富人對於自己的財產必須採取一些安全的措施;總之,我們認為一種制度,與其說是對他有害的人所發明的,不如說是對他有利的人所發明的,這才是比較合理的。
新產生的統治機構毫無固定的和正規的形式。哲學和經驗的缺乏,使人只能覺察到目前的不便;至於其他的不便,人們只在它們出現的時候,才會想到加以糾正。儘管有最賢明的立法者盡了一切努力,政治狀態總是不完善的,因為它幾乎是一種偶然的產物。而且因為它開始就不健全,時間雖能使人發現它的缺點而提出一些挽救方法,但卻永遠不能補救組織本身的缺陷。人們只是繼續不斷地加以改善,其實他們應當象來喀古士在斯巴達所作的那樣,首先掃清地面並拋棄一切陳舊的材料,以便從新建造一座美好的大廈①。
社會起初不過是由一些一般公約組織起來的;所有成員對這些公約都約定遵守,並由共同體對每一個成員負保證之責。只有經驗證明了這樣一個組織是多麼脆弱,以及違犯公約的人又多麼
①盧梭思想上的革命傾向在這裡表露了出來。依他看來,一切改良,都只是應當予以譴責的一種妥協。應該先破壞一切,然後在理性的基礎上重新建立一切。盧梭在政治方面的大膽,是和笛卡兒在哲學方面的大膽完全相同的。但是他的烏托邦理想也同時在這裡透露出來,因為他不是要求人民而是要求一個賢明的立法者來清掃舊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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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逃避所犯過錯的認定和懲罰——因為他的過錯只有公眾才能作證和加以裁判——的時候;只有人們千方百計地逃避法律的時候;只有不便和混亂繼續不斷地增多的時候,人們才終於想到把公共權力冒險地委託給私人,才把執行人民決議的任務委託給官吏。因為如果說人們在結盟以前,就已經選出了首領,如果說在有法律以前就已經有了法律執行者,這乃是一種無須認真加以辯駁的假設①。
然而,如果認為人民一開始就會無條件地、永遠地投入一個專制主人的懷抱,認為無所畏懼的和未經馴服的人們所想到的第一個維護公共安全的方法就是投身於奴隸制,那也是不大合理的②。事實上,如果不是為了防止受壓迫,不是為了保護可以說構成他們生存要素的財產、自由和生命,他們為什麼要給自己找出一個統治者呢③?
而且,在人與人的關係上,一個人所能遭到的最大不幸,就是看到自己受另一個人的任意支配,如果一個人為了儲存他僅有的這些東西才需要首領的援助,他卻一開始就自願地放棄了這些僅有的東西而把它們交給一個首領,這豈不是違背常識嗎?對於如此寶貴的權利的讓與,首領能給他們以什麼相等的代價呢?如果他
①如果承認盧梭這一唯心主義的前提:“政治社會是根據契約建立起來的”
,則這段話是無可非議的。
但依照歷史唯物主義理論,法律既然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沒有執行法律的國家權力,任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