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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人。此外,所有權不過是一種協議和人為的制度,因此人人能夠隨意處分他所有的東西。但是,人類主要的天然稟賦,生命和自由,則不能與此相提並論,這些天賦人人可以享受,至於是否自己有權拋棄,這至少是值得懷疑的。一個人拋棄了自由,便貶低了自己的存在,拋棄了生命,便完全消滅了自己的存在。因為任何物質財富都不能抵償這兩種東西,所以無論以任何代價拋棄生命和自由,都是既違反自然同時也違反理性的①。而且,縱使人們能象讓與財產那樣,把自由讓與別人,但對子女們來說,這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很大的。子女們享受父親的財產,只是由父親的權利移轉而來的;而自由乃是他們以人的資格從自然方面所獲得的稟賦,父母沒有任何權利剝奪他們這種天然稟賦。那麼,為了建立奴隸制,就必須違犯自然,同樣地,為了使這種權利永存下去,就必須變更自然。法學家們既鄭重宣佈了奴隸的孩子生下來就是奴隸,換句話說,他們也就肯定了人生下來就不是人②。
所以,我認為可以肯定:政府並不是從專制權力開始的。
專制權力只不過是政府腐化的結果,是政府的終極點,它使政府又返回到最強者的權力上,而最初政府的建立乃是對最強者的權力的補救方法。不但如此,即使政府是從專制權力
①盧梭在這一問題上,反駁了自然法學派的法學家的論點,他恢復了把出讓自由視為犯罪行為的羅馬法的真精神。
②盧梭在這裡反駁了羅馬法學家,同時也反駁了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自由是人的一種權利,並不象在羅馬那樣,僅只是公民的一種權利。這段文字,是十八世紀中為擁護自由而寫出的最優美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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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的,由於這種權力,按它的性質來說就是不合法的,所以不能把它作為社會上的各種權利的基礎,因之也不能把它作為人為的不平等的基礎。
關於一切政府的基本契約的性質,本是尚待探討的問題,但我們今天暫不深入研究。我只依照一般意見,把政治組織的建立視為人民和他們所選出的首領之間的一種真正的契約①,雙方約定遵守其中規定的法律,這些法律構成了他們結合的紐帶。人民在一切社會關係上,既已把他們每個人的意志結合成為一個單一的意志,所以一切表現這個意志的條款,同時也就成為對於國家全體成員無不具有拘束力的根本法。
這些根本法之一併規定著負責監督執行其他各項法律的官員
①傳統上,學者們把契約區分為結合契約與從屬關係的契約。根據結合契約,參加契約的各個人組成公民社會;根據從屬關係的契約,臣民依照一定的條件把他們的權利交付給他們之外的一個特定權威,這些條件就構成了根本法。
因此,法學家們就把君主立憲制度建立在法的基礎上。
百科全書派,例如狄德羅,在“百科全書”的“政治權威”條目中曾採用了這種理論。霍布斯是唯一否認這種說法的人(參看本書第135頁注①)。
盧梭在這裡是站在百科全書派一面反對霍布斯的,也就是說,站在君主立憲制度一面,反對君主專制制度的。
但是,從這段文字的用語上,我們可以看出盧梭不久就有了更進一步的主張。
雙重契約的理論是有矛盾的,因為它必然會導致君主和臣民分割主權的結果。霍布斯以他的天才已經瞭解到,人們斷不能分割主權而不使國家受到危害。盧梭不久就採納了霍布斯這種見解。
在以後的著作中,盧梭拋棄了從屬關係的契約,但是他並不象霍布斯那樣從契約中提出君主專制制度,他所提出的乃是民主制度。
本段開頭一句話足以說明盧梭寫本論文時,關於社會契約的理論尚未考慮成熟,但他已認為“一般意見”是不夠妥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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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選任和權力。這種權力可以包括維持憲法所需要的一切職權,但不能涉及憲法的變更。此外,人們還規定了一些使法律和執行法律的官員受到尊重的有關榮譽的條款,並給他們本人一些特權以報償他們為把國家管理好所需要從事的艱苦工作。在官員方面,他們則負有以下的義務:他們必須按照委託人的意思行使所受託的權力,必須維護每個人能以安全地享受他所有的一切,而且必須在任何情形下都把公共利益放在個人利益之上。
在經驗還沒有證明,或者說在人類的知識還沒有使人預見到這樣一種憲法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