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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避免的流弊以前,這一憲法應當是較好的憲法,因為負責維護這一憲法的人們自己就與憲法的儲存有最密切的利害關係。官職的設定和官員的權利既以根本法為唯一依據,因之,根本法一被破壞,官員們就喪失了他們的合法地位,人民就沒有再服從他們的義務。而且因為國家構成的基本要素不是官員而是法律,所以每個人就當然恢復了他天賦的自由。
只要我們稍微仔細考慮一下,以上所說的這一點就可以被一些新的論劇所證實;而且就契約的性質而論,我們也可以看出這種契約並不是不可以取消的。因為,如果沒有更高的權力來保證締約者的信守不渝,來強使他們履行相互間的允諾,締約雙方仍然是他們自己的訟爭的唯一裁判者,那麼,兩造中的一造一旦發現對方違背了契約的條款或者那些條款對他不再適合的時候,他就隨時有拋棄契約的權利。
很可能,棄權的權利就是以這種原理為根據的。然而,我們現在所要研究的就是在於考察人類的制度,不難了解,假如掌握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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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權力的並把契約的一切利益都據為己有的官員們有拋棄職權的權利,那麼,因首長們的錯誤措施而受到損害的人民就更應當有拋棄從屬關係的權利了。但是,這種危險的權利必然會引起可怕的紛爭和無窮的混亂①。這些紛爭和混亂適足以說明:人類的政治組織是多麼需要比單純的理性更為堅固的基礎;並且為了公共的安寧,是多麼需要神意的參與,以便給予最高權力以一種神聖不可侵犯的性質,從而可以剝奪臣民對於最高權力這種不幸的自由處分的權利。宗教即便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