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部分 (第2/4頁)
恐龍王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奇妙書庫www.qmshu.tw),接著再看更方便。
君把臣民自己的一些財產留給他們的時候,他們還不得不把它當作一種恩惠來接受。暴君剝奪臣民,算是公正;暴君讓臣民活著,算是施恩。
如果我們這樣從權利出發來繼續研究這些事實,我們就會發現專制政治的建立出於人民自願之說,既無可靠的根據,也缺乏真實性。如果一種契約只拘束當事人的一方,一切義務都由一方來負擔,他方毫無負擔,而受損害的恰恰是負擔
①可以和鮑胥愛的論點對比一下(“聖經中的政治”
,第3卷,第3節)
:“王權有如父權,慈愛是它的特質”。
164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161
義務的人①,那麼,要證明這種契約的效力是非常困難的。這種極不合理的制度,即在今日的賢明善良的君主的制度,尤其是法蘭西國王的制度,也遠非如此。我們可以在他們頒佈的敕令中許多地方看到這一點,特別是在167年用路易十四的名義並根據他的命令刊行的一部名著中,我們可以讀到這樣一段文字:因此,我們決不應當說君主可以不受他本國法律的支配,因為與此相反的命題乃是萬民法上的一條真理,雖然這條真理有時為阿諛者所攻擊,但賢明的國王總是象國家的保護神一樣來保護這一真理。我們如果也象明智的柏拉圖那樣地說:一個王國的完美無缺的幸福在於臣民服從國王,國王服從法律,而法律是公正的,並且永遠面向公眾的幸福,那是多麼更為合理啊②!
我不想停下筆來研究這一問題:自由既是人的一切能力中最崇盧梭在巴爾貝拉克著作裡找到這段引文。巴爾貝拉克是贊成普芬道夫而反對霍布斯的,他主張國王本人也應服從國家的根本法。
高的能力,如果為了取媚於一個殘暴的或瘋狂的主人,竟毫無保留地拋棄他所有天賦中最寶貴的天賦,竟屈從主人的意旨去犯造物主禁止我們去犯的一切罪惡,這是不是使人類
①依霍布斯的說法,各個人和要組織文明社會的所有其他的人,訂立一種契約,依據這種契約,他承諾把自由完全讓與第三者(個人或團體)
,但以每個人都這樣作為條件。這樣,每個臣民都對主權者承擔了義務,而主權者則不受契約的任何拘束。
②見“論法蘭西王后對西班牙王國各邦的權利”
(167年)。
165
261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的天性墮落,把自己置於完全受本能支配的那些禽獸水平上?
甚至是不是對自己的存在的創造者的一種侮辱?這個崇高的造物主看到他的最美的創造物遭到毀滅應當比看到他的最美的創造物受到侮辱更為憤怒。如果人們願意,我就不詳細論述巴爾貝拉克的權威說法①。
巴爾貝拉克根據洛克的看法,曾直截了當地表明:任何人不能出賣自己的自由,竟使自己受專制權力的任意支配。他接著說道:因為出賣自由就等於出。。。。。。。。。。
賣自己的生命,而任何人都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我所要知。。。。。。。。。。。。。。。。。。。。
道的僅只是:不怕把自己貶低到這種程度的人們,有什麼權利使他們的後裔也受同樣的屈辱,並代替自己的後裔放棄那些並非由於他們的賜與而獲得的幸福?對於一切理應享受這些幸福的人們來說,若是沒有這些幸福,則生命本身就成為一種負擔了。
普芬道夫說,人既可以根據協議與契約把自己的財產讓與別人,同樣也可以為了有利於某人而拋棄自己的自由。我認為這是一種非常拙劣的推理。因為,首先,我把財產讓與別人以後,這項財產就變成完全與我無關的東西了,如果別人濫用它,也與我不相干;但是,人們要濫用我的自由,則不能與我無關,因為,我不能去冒那種使自己成為犯罪工具
①巴爾貝拉克由於一種不可思議的矛盾,既支援普芬道夫的主張(參看下面)
,又贊成洛克相反的意見(“政府論”第2篇,第4章,第23節)。
盧梭在這裡所引用的巴爾貝拉克這段話,只見於1782年版本中。
在這一點上,盧梭完全接受洛克的理論。他可能已經在孟德斯鳩所著“論法的精神”一書中(第15章,第2節)讀到這樣一句話:“如果說一個自由的人可以出賣自己的自由,那是一種欺人之談。”
166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361
的危險,而又不使自己成為別人強迫我所犯罪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