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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自己的本來面目(2)
最近接到友人蕭乾寄贈的《培爾·金特》,這是他翻譯的易卜生的名劇。這名著我幾十年前翻讀過,毫無印象。這次看了電視錄影,又匆匆地翻讀了譯本,感受卻大不相同。我不想在這裡談劇本,我只說,我喜歡劇中的一句臺詞:“人—— 要保持自己的本來面目。”說真話,也就是“保持自己的本來面目”吧。
我和陳仲賢先生都離開了“編譯室”,我說不清誰先誰後,只記得“砸爛”的作協分會復活,我也甩掉背上的包袱可以接受記者採訪的時候,他先後來採訪過幾次,他又回到本行做記者了。我們談得很融洽,並無顧忌,不必掩飾自己的本來面目。他很健談,但讀他的報道又嫌他下筆謹慎。他多次表示要把三十年採訪的經驗寫出來,我一再給他鼓勵,我相信講真話的書會受到讀者的歡迎。
九月七日
談版權
最近接到黎烈文夫人來信,談起烈文對舊作的態度,信中有這樣一段話:“少年時期所寫的小說,原名《舟中》,後來有人偷印,改名《保姆》。當年靳以在永安買到了,使烈文臉紅,他不願意人知道有這一本東西”國內有人想出版烈文的創作選集,所以雨田說:“不應該再將它重印。”
我同意她的意見。二十年代初期我在成都讀過《舟中》,覺得平平常常。三十年代我在上海認識烈文,有一個時期我們經常在一起,無話不談,他從未提過《舟中》,我編印叢書,他也不曾將這類舊稿交給我重印。人對待自己的作品應當嚴格,當時我自愧不如他,我比較隨便。
但是在作家中我可以算做不幸的一個:我的作品的盜版本最多,有的“選集”裡甚至收入了別人的文章。我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制止盜版和不徵求同意的編選,我便親自動手編印選集,不讓人在我的臉上隨意塗抹。我要保持自己的本來面目。
關於我自己,我有兩點意見:一、我不是文學家,我當時不過拿文學做武器跟舊社會作鬥爭;二、我是一邊寫作一邊學習,不斷地修改自己的作品。我最初不好意思拿稿費,我是這樣想:我說自己的話,不要別人付錢。所以我把第一本小說的“版稅”送給了一個朋友。以後書寫多了,領取稿費也就不在乎了,“是自己用勞動換來的嘛!”說到修改作品,拿《家》來說,自從一九三一和三二年小說在《時報》連載後,到一九八○年我一共改了八次。今後大概不會再改了。關於修改作品,有人有不同的看法,可是我堅持作家有這個權利。我說過,作品不是學生的考卷,交出去以後就不能修改。作家總想花更多的功夫把作品寫得更好些。拿我來說,就是把武器磨得更鋒利些。倘使改得不好,讀者不滿意,可以寫文章批評,但是誰也不能禁止作家修改自己的作品,規定以初版本為定本。
我敬佩烈文不提少作,我也不願意別人把我發表第一本小說以前寫的東西找出來重印。不管有沒有出版法,我認為作家應當享有作品的“版權”,既然他對自己的作品負有責任。沒有得到作者同意就編選、翻印別人的作品,這是侵犯“版權”。對這類事情作家也可以進行抵制和抗議。
我也曾經說過,一部作品發表以後就是社會的東西,不再屬於作家個人,因為作品發表以後就在讀者中間產生作用。但這只是一個方面。另一方面,作品是作家勞動的成果,是根據作者的生活經驗與思想感情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