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 (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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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讓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在法院於1997年12月15日依法判決後,黃驊市公安局竟於12月17日將費玉琢的材料報到當地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而檢察機關竟也於當月23日對費玉琢做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
如今,費玉琢因擔心再次被抓,整天提心吊膽,有家而不敢回。他不明白,法院的有效判決,黃驊市公安局為何置之不理?
1998年5月20日,遼寧省本溪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陶金被派往市中心醫院,監護正在住院治療的入室搶劫犯罪嫌疑人胡軍。晚17時30分,陶金接受胡軍朋友的邀請,帶胡軍一同外出吃飯。飯後,陶金提議到“海王迪吧”玩,並將胡軍所帶腳鐐卸下,一起乘計程車去“迪吧”。陶金與胡軍等人喝酒後又跳舞至22時許。離開“迪吧”時,陶金與同學聊起天讓胡軍及其朋友先走。半小時後,陶金才返回醫院病房。
無獨有偶。5月21日17時,民警董永彬接陶金的班。18時,胡軍的父親與董永彬同吃同喝。22時,胡軍的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