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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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市賈家莊鎮北廓村的徐成新、徐成宏(徐會壇之子)去當地派出所詢問徐會壇於1997年正月被毆打一案的處理結果,沒成想卻遭到一頓毒打。
“下午4時許,我們來到派出所,見辦公室裡坐著2人,就問哪位是王志平所長。其中一個30多歲的年輕人說:‘你們有什麼事?’我們問他賈家莊鎮北廓村徐會壇被人毆打一年多了,怎麼到現在還沒有處理?什麼時候處理?那人沒有回答,站起來就走,我以為他就是所長,便再三追問。這時另一個年輕人出去,叫來一個人(後知該人即是派出所所長王志平)。該人進來問:‘你們是哪裡的?’我說:‘北廓村的。’這人聽後喊了一聲:‘北廓村的就打。’照著我腦後給了兩拳,又用警棍朝我身上亂打。我被打倒在地後,王志平又拿出手銬將我的雙手銬住。我在地上掙扎著往起站,王志平又用繩子將我雙腳捆住,對我進行毒打。與此同時,徐成宏也被他們用手銬銬在了旁邊的床上,進行毒打。他們一邊打,一邊還喊:‘今天就把你送進去。’後來有人來了,王志平才將捆在我腳上的繩子解開,並通我承認到派出所是尋釁鬧事。我說我是來問事的,怎麼會是鬧事!接下來他們把我拖到另一間屋裡(我此時已不能走路),就在此期間,他們將徐成宏屈打成招,‘承認’酒後鬧事。就這樣一直持續到晚上11時許,他們才給我們下手銬。此時我們被非法拘禁已達六七個小時之久。
“我被王志平等非法拘禁毆打後,渾身青紫、腫脹,雙眼視物不清、頭疼、身痛不能翻身,兩手腕被手銬劃傷,雙腳被捆傷。1998年4月8日我入住公安法醫門診治療,經法醫鑑定已構成了輕度傷害。
“鑑於以上事實,王志平等人已觸犯了法律。然而,我們向有關部門控告後,至今沒有處理結果。”
徐成新泣不成聲地敘述著,表示以後再也不敢去派出所了。
為幫本地人討要錢款,河北省黃驊市公安局以辦理詐騙案為名,超越職權,隨意動用強制措施,對原黑龍江省通北林業局騰飛經濟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費玉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費玉琢不服,將黃驊市公安局告到法院。然而,就在法院判他勝訴後,黃驊市公安局竟又要抓他歸案。
早在1995年5月,通北林業局騰飛經濟貿易公司與滄州渤海工貿中心簽訂了《糧油合作經營協議書》。按協議,工貿中心於同年6月27日發往通北一車皮大米、小米和麵粉(雙方約定總價值為188920元)。貨到後的第二天,騰飛公司即開始負責銷售,但顧客卻反映米、面質量不好,因此,銷售不暢。經檢查發現,麵粉不是合同約定的特一級粉,大米也不是合同約定的天津小站稻。工貿中心也承認米、面存在質量問題。於是,雙方決定降價銷售。在銷售過程中,工貿中心共取款項78317。5元,還有52738。24元未取走。騰飛公司多次打電話給工貿中心要求前來結賬,均不見來人。不料,同年11月29日,河北省黃驊市公安局中捷分局卻派人將費玉琢抓到黃驊,並一次次地逼費玉琢給單位和家屬打電話,拿錢贖人。幾經交涉,直到12月12日在交了10萬元錢後,費玉琢才被放回家。至此已被限制人身自由長達14天,致使他的身心健康和財產蒙受了巨大損失,他所代表的公司也因此被撤銷。
在被放的當天,費玉琢被強迫在一份“監視居住決定書”上簽字,並將簽字日期提前到“11月29日”。辦案人員在收了錢後,給費玉琢打了一個寫有這樣內容的“收條”:今收到黑龍江省通北林業局騰飛經貿公司交出欠款及賠償費共計查拾萬元。同時還給他出示了一個“案情結論”:此案經審理,費玉琢雖有詐騙行為,但其情節較輕,費本人態度較好,為體現黨的法律政策,對費的行為予以從輕處理:1。追回全部本金及賠償一部分經濟損失;2。不追究費玉琢的刑事責任;3。此案偵結。
1997年5月,費玉琢將黃驊市公安局告到了黑河市愛輝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法院提供能夠證明原告有詐騙嫌疑的證據,故被告認定原告有詐騙行為不能成立。同時還認為,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違反法定程式,所收原告欠款、損失賠償費及做出的案情結論沒有法律依據,是超越職權。1997年12月15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令被告黃驊市公安局撤銷中捷分局1995年12月12日做出的案情結論;返還原告人民幣10萬元及利息24960元;給付原告賠償金3571元;並透過新聞媒體為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