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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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5月21日17時,民警董永彬接陶金的班。18時,胡軍的父親與董永彬同吃同喝。22時,胡軍的父親又邀請董永彬外出吃飯。董永彬不加拒絕,擅離職守,把胡軍留在病房。一小時後,董永彬回來,胡軍已無影無蹤。
董永彬、陶全身為民警,在執行公務時嚴重翫忽職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脫逃,為此,本溪市公安局決定對董永彬予以刑事拘留。日前,經本溪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已將董永彬逮捕。
這是寫在汕尾市公安局便箋上的一份協議書,現將主要內容摘錄如下:
甲方:餘大飲
乙方:郭澤良(代表人:郭澤宣)
在公安局副局長楊獨立主持下,雙方經調解和充分協商,對處理餘小玲死後引起的糾紛一事,同意做到:
一、甲方1月9日將餘小玲屍體入棺並抬出高濤服裝廠,由甲方自行組織埋葬,拆除掛在工廠內外的黑布、花圈等辦理喪事物品,甲方不得在高濤服裝廠內舉行有關喪事的儀式。
二、乙方願意付給甲方一次性各種費用計人民幣14萬元;甲方同意賠償乙方被甲方損壞的財物價5000元。由楊獨立同志監督付款,付款地點:汕尾市公安局。
三、甲乙雙方保證以後不再節外生枝挑起事端以及提起訴訟。如有違者,挑起事端一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甲乙雙方及見證人、監督人簽字
1997年1月8日
協議書出籠有何背景?原廣東省汕尾市城區審計事務所職工餘小玲於1997年二月5日吞服8支“鼠克氰”自殺,經汕尾市紅十字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餘小玲生前與高濤服裝公司經理郭澤良處過朋友,但已在自殺前4個月結束了戀愛關係。郭、餘戀愛期間,雙方並未按民俗定婚,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1月6日清晨6點,餘小玲之父、汕尾市田乾鎮政府民政助理餘大欽糾集近百人強行撬開高濤服裝公司大門,將餘小玲屍體抬進公司並放在辦公桌上。他們在廠房廣告牌上掛上4個大花圈,在工廠招牌上披上黑紗,在房頂安上高音喇叭放哀樂。這夥人吃住在工廠,還肆意破壞辦公用具和傢俱,工廠被迫停工。
事發當日,工廠所在地紅海灣開發區管委會、派出所接到報案後,組成了由管委會副主任曾慶聞為組長的專案組前去處理,將被圍困、扣押的郭澤良之父及3名保安解救出來,但並未採取強制措施。同時勒令餘大欽等人抬出屍體,撤離工廠。據紅海灣派出所所長陳錦坤介紹,他們認為停屍鬧喪、破壞財物是違法行為,餘小玲之死與郭澤良無因果關係。但考慮到餘大欽剛失去愛女,情緒激動可以理解,對群體事件不宜硬碰硬,只能慢慢降溫。
屍體停放3天后,餘大欽一方的“溫度”未能降下來,郭澤良倒著急上火。停工一天,公司就損失幾萬元,他多次打電話向曾慶聞反映,要求儘快平息事件,恢復生產。考慮到安全因素,郭澤良派胞兄郭澤宣出面交涉。為了家人的安全,避免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郭澤宣違心地同意私了,請出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長楊獨立,由他主持簽訂了一份賠償協議書。開始餘大欽還堅持郭澤良要為死者披麻戴孝,在家中立“亡妻”牌位,這個無理要求被大家否決了。
郭澤良氣憤地說,當時簽訂的賠償協議書不是自願的,而是被勒索的結果。管委會及公安機關不及時採取措施,是縱容違法行為。該協議書是在市公安局個別領導主持下籤署的,由郭家拿出14萬元來“買”得餘大欽等人搬出屍體,並寫下“不得反悔”、“不得節外生枝”。由公安人員來對這樣一份協議書“監督”實施並作“見證”,與公安機關的性質和公安人員的職責均不相符。
案發半年之後,在輿論的干預下,紅海灣開發區管委會對身為民政助理的餘大欽做出撤銷職務、免去股級待遇的處理。對14萬元的返還問題,他們則表示無能為力,錢已進了餘大欽腰包,讓他吐出來談何容易!
郭澤良不敢苟同,他認為對餘大欽的處理過輕。既然公安局個別領導能出面監督付款,為何不能監督還款?難道法律治不了如此“刁民”?他表示,如果管委會不依法嚴肅處理此事件,他將向人民法院起訴以討回公道和尊嚴。
粗暴執法。1993年8月8日晚11時許,河北高陽縣西演鎮瑪鋼廠臨時工韓根元酒後騎腳踏車離廠。9日凌晨2時許,韓因醉酒誤入該縣賈家務村高某家沒有院門的院內,被高某送到龐佐鄉派出所。該所所長柴俊峰沒有對韓做任何訊問,便命民警程秋立將其銬在院內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