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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建議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高度重視,委託專人調查處理此事。從1997年6月至今年6月,吉林省檢察院、省人大和四平市檢察院、市人大領導共10次赴遼寧省、遼陽市,最終使此案得到協商解決。
1998年7月22日《杭州日報》下午版報道說,某法院系統教育整頓“動真格”,查出了少數法官責任心不強、裁判不公、辦人情案關係案的問題,均進行了“嚴肅處理”。舉例說,審判員戚某,承辦一起離婚案時,“未向越某(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和開庭傳票,就在越某不在場的情況下,偽造了調解筆錄和調解書”,確認原被告離婚,並對財產進行了分割,對子女進行安置。報道說,法院認定威某“嚴重地違反了法定程式”,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
嚴乎?“記大過”是行政上的次高處分,離“開除”只一步之遙了;錯誤的性質定為“違反法定程式”,且是“嚴重地違反”。於是乎,這樣的處理被媒體作為“動真格”的典型予以宣揚。但是,凡神經正常的人,都會說戚某太幸運了。他雖然犯了“錯誤”,但組織上認為那是工作上差錯;雖然“錯誤”是嚴重的,但組織也是很有人情味的,他絕無“下崗”之憂,法官還是可以當下去的。一個本該做更重處理的人,就這樣被“動真格”地“保護”了起來,並頗為滑稽地作為“教育整頓”的豐碩成果。
林林總總的怪異之事,就實實在在發生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令人覺得似乎不是真的,頗有捏造之嫌。而只有那些進入怪異之事其中的受害者,在真相大白於天下之時才冒出一身冷汗。
事實上,平民百姓對一些似乎不怪異的事是熟視無睹了:
在一些成市,如果身著交警服裝的人登上了你的計程車,他們十有八九是不會掏錢的,當然也沒有車主敢向他們收錢。
對於許多從事娛樂業的工商戶來說,最發怵的就是發現公安人員進店來“檢查工作”,他們通常在歌廳裡歡飲一番以後,一言不發地揚長而去了,然後隔三差五地又來巡查一回。
由於這樣的現象,群眾於是給司法人員加了一個雅號,叫“特殊公民”。所謂特殊公民,自然就是指不受法律規則約束的人群。他們通常上路不守交通規則,辦案不守司法守則,做生意不守信用原則,對群眾不守愛民法則,對工作馬馬虎虎,對民眾則大要特權。
也有人對這些“特殊公民”的危害性不以為意,認為不過是吃吃喝喝、佔點小便宜,只是作風問題,無關大局。實則不然,基層司法人員朝夕與群眾打交道,他們的一言一行無不關係到百姓利益,他們的行為發生偏差,輕則影響司法機關形象,重則激化幹群矛盾、動搖社會安定的根本。
儘管政法幹部頭頂大蓋帽,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表明他們有無視法紀的特權,那麼,如此多的“大蓋帽們”知法犯法,原因何在?“公檢法等司法機關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政權專政的最重要手段,擁有極大的權力和社會影響,這種權力一旦失去控制,便會釀成絕對的腐敗。”法學家李曙光做了分析。
權力釀成腐敗,絕對權力釀成絕對腐敗。一些公檢法人員敢於自恃為“特殊公民”,其根本原因就在於他們手中的權力沒有有效的監督控制。因此,要從根本上治理司法系統的特權腐敗,就必須從源頭上進行治理,即將他們的權力置於人民的絕對監督之下。
最高法院院長肖揚近日強調要對少數違法司法人員從嚴處置。這一舉動表明了司法系統清除自身的問題的決心。但人們不應對治理司法腐敗的難度過於小視。在當前,人們有理由作出這樣的期盼:司法系統不能成為特殊公民的收容所。
第二章 公民,你為何恐怖
一、警察的腐敗是最恐怖的腐敗
徐成新去派出所詢問案情,竟被非法拘禁並遭毆打。費玉琢被非法限
制人身自由,上訴獲勝後公安局還要抓他歸案。民警與被羈押的犯人一同
“蹦迪”,犯人伺機脫逃。粗暴執法致人死命,警察竟棄屍荒郊人民
警察的形象被玷汙。
如果說,黨政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腐敗是最可恥的腐敗,法官和檢察官的腐敗是最可怕的腐敗,那麼人民警察的腐敗是最恐怖的腐敗。
人民警察是人民的衛士,一身警服體現著一身正氣,令人肅然起敬。如今,由於個別警察翫忽職守、粗暴執法、刑訊逼供、知法犯法,嚴重玷汙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翫忽職守。1998年4月6日下午,山西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