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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也使檢察院產生了意志不堅定者,發生了被其拉下水的事件。
偵查與反偵查幾個回合的較量,姜忠誠受賄47000元的鐵證,被檢察官秘密掌握。
1995年5月26日,不可一勢的姜忠誠被“請”到了市人民檢察院。他一進辦公室,檢察民警就宣佈了政策:“第一,交出大哥大、BP機和武器。第二,從即日起,正式接受審查。”姜一時傻了眼,額上冒出了豆大的汗珠。1995年5月31日,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姜忠誠予以監視居住,同年7月10日決定對其依法逮捕。孫惠文、張遠東、陳某某等鐵腕人物也相繼被檢察機關立案偵辦。姜忠誠等人雖被關進了籠子,但仍是一隻只活老虎。大量艱苦細緻的偵調工作還在後頭。
姜忠誠等人失去自由後,仍念念不忘反偵查,使出了最後的殺手銅:“打得贏就打,打不贏就跑。”1995年5月26日一早,孫惠文感覺大勢已去,攜帶情婦,“六四”式手槍和2萬元人民幣駕車倉皇出逃。緊要關頭,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為穩定軍心,排除偵查阻力,撥出20萬元專款支援偵查。
1995年9月11日,反貪局在公安民警配合下,終將潛藏在中江縣石廟鄉其情婦親戚家中的孫惠文抓獲歸案。戰役進入決戰階段後,檢察官按預設方案,起獲姜忠誠贓款。其中,有20餘萬元贓款在姜的兩個情婦手中。
檢察官不久全面掌握了姜忠誠的反偵查活動。其兩個情婦的一切活動也未逃過檢察院的偵查視線,20多萬元贓款被檢方智取。繳獲20多萬元贓款,無疑是最後繳了姜忠誠的“槍”。但姜繳槍不投降,對預審檢察官說:“我不要出路,要死路!”
1995年8月15日,第二次綜合預審姜忠誠的訊問筆錄形成。但老謀深算的姜忠誠出爾反爾,拒不在筆錄上簽字。檢察官硬是耐心地等他看了三天三夜筆錄。
1997年5月19日,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做出一審判決:“(一)姜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二)對檢方扣押的姜在成都通錦橋飲馬公寓一單元六樓,以17萬元購買的三室一廳住房一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對檢方立案偵查期間追繳的贓款30。50萬元(其中受賄款18。53萬元、鉅額財產10萬元、孳息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5·26”案的其他“要員”也分別受到法律的懲處。市公安局行政處原副處長賀會恩因受賄10。47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市公安局車管所原所長孫惠文因受賄罪被判刑5年。市交警支隊原政工科副科長張遠東,因受賄罪被判刑10年。在“5·26”案中徇私舞弊的某反貪民警,經檢察院偵查起訴,也被法院判了刑
但姜忠誠不服判決。1998年春末,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審後,以14。8萬元的受賄罪改判姜忠誠有期徒刑12年。
第三章 天平,不該傾斜
一、我們的法院怎麼了?
立法重、執法松、監督空的現象幾乎成了損害法律尊嚴、毀壞執法機
關形象的頑症:一地區中院3次做出錯誤判決,省高院3次做出撤銷裁定,
中院仍執迷不悟。灤縣法院不問青紅皂白,將一個與案件毫不相關人的52
萬現金強行奪走。凡此種種,令人憤慨、費解。
一段時間來,立法重、執法輕、監督空的現象幾乎成了損害法律尊嚴、毀壞執法機關形象的頑症,一種不信任法律、不信任執法機關的情緒正在全社會蔓延。
樹立法律的神聖權威,實現公正裁判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一個重要原則。法律的運用是透過執法人員來實現的。因此,司法人員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對事實的認定等諸多方面都對裁判結果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任何一方面出現偏差都可能導致裁判結果的不當或錯誤。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代表國家,一經發生法律效力,應當具有權威性、嚴肅性和穩定性,法院出現錯案無疑會直接影響到法律的權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這是一起並不複雜的民事糾紛案件。然而,自1990年安徽省六安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錯誤判決以來,至今已有9個年頭了!在這9年間,六安地區中級法院3次做出錯誤的終審判決,安徽省高院3次做出撤銷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的裁定,指令其再審、重審。可是,這家中級法院卻無視高階法院的審判監督,一而再。再而三地維持錯誤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