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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連該院辦案人員在結案報告上也清清楚楚地寫著“稅契的真偽無法查清”。但該院卻依據這張“稅契”,判決“房屋買賣關係成立,應予支援”。
正因如此,安徽省高階法院在原告辛家田申訴後,對該案做出撤判的裁定。同時還向辦案法院致函,明確指出:1。1964年,餘長江僅是向許少全和吳俊成兩位大隊幹部提出要購買辛家田的房屋,房價也是由許、吳二人評定的,只是叫辛去辦“稅契”,且辦理“稅契”的陳光友證實,辛家田不願賣房,餘長江是強買強賣。因此,認定買賣房屋有效,實屬證據不足。2。餘長江僅以260元強買辛家房屋,又從買房款中扣除維修費用,將剩餘的60元由生產隊均分,辛家田分文未得,這樣的買賣行為,顯失公平,認定無效。
對於六安地區中級法院仍堅持錯判不改的態度,安徽高階法院有關同志認為這是無視法律的行為,同時表示,指令下級法院改錯,下級法院就有了主動權,能得到當事人和社會的諒解。此案之所以拖了9年還在拖,原因不僅是六安地區中級法院無視審判監督,安徽高階法院也監督不力。不知此案還要拖多久?
1997年12月25日,山西大同張桂林(車主)駕駛晉B—18630大貨車(價值50萬元,掛靠大同市東煤運輸公司),在澤州縣境內與當地一輛農用車相撞。事故發生後,由於農用車車主李天福漫天要價,致使交警隊調處未成。1998年2月24日,李天福以原告身份向澤州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栓林賠償醫療費10萬元,車輛更新費3萬元,誤工費0。5萬元,共計13。5萬元。
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賠償案當事人只有拿到交警部門的事故處理調解終結書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據此才予受理。然而,令人奇怪的是,交警部門的調解終結書是1998年2月25日做出的,而李天福在2月24日向法院起訴,法院竟然起訴當天就予受理,並在原告沒有提交申請書,也無相應擔保的情況下采取了所謂的“保全措施”,將張的車扣押。
對澤州法院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行為,張曾向法院提出複議申請,其律師也向法院提交了《律師意見書》,但法院不為所動,只是一味要求張與原告協商,似乎原告同意不同意才是法院放車的惟一條件。
澤州法院違法辦案的問題經《山西經濟日報》披露和批評後,法院曾向報社表示接受新聞輿論的監督批評,“扣車是錯誤的”、要“撤銷財產保全決定,馬上放車”、“對扣車造成被告的經濟損失合理給予賠償”。然而,法院並沒有改正自己的錯誤。
6月4日,澤州法院院長約見張栓林和其律師,說張的車是掛靠大同東煤運輸公司,只要該公司開具車主情況證明,就可以放車;否則無法確定車是誰的,不敢放車,怕放錯了。6月9日至18日,張持大同東煤運輸公司的證明六次去澤州法院,要求兌現其放車的承諾,但該院從辦案人員到庭長直至院長,均予以拒絕。
張栓林的車是向銀行貸款購買,銀行貸款至今尚未還清。由於法院長期扣車不放,他每日損失達3000多元,至今累計損失已數十萬元。
黑龍江省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兼職於非法成立的黑河市貿促會涉外仲裁庭,違法審理涉外仲裁案件,且在辦案中一錯再錯。上級法院多次明令改正,黑河市中院卻以種種藉口拖延時間,為自己的非法行為尋找藉口。
1996年5月8日,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掛出一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黑河支會涉外仲裁庭”的牌子。黑河市中級法院的幾位法官受聘成為仲裁員。自此,該仲裁庭開始正式審理涉外經濟案件。
沒有得到國家授權就成立涉外仲裁庭,法官既是仲裁員,又有對仲裁的審查權和裁決的執行權。在仲裁庭上成為被告的黑河市民張慶晨對此提出疑義:黑河的涉外仲裁庭無管轄涉外案件的權力;由它申請的財產保全無效;在原告撤訴的情況下,仲裁庭仍錯誤裁決是枉法裁決。
1996年9月13日,黑龍江省政法委根據張慶晨反映的情況,要求省高階人民法院查明情況,依法處理。
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經調查認為:貿促會黑河支會涉外仲裁庭,在尚未取得授權又缺乏規範的情況下受理涉外經濟糾紛案件不妥;根據民事訴訟和仲裁法的規定,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不應擔任仲裁員。
據此,1997年1月29日,省高階法院函令黑河市法院,你院審判人員應立即退出該案的仲裁活動,同時撤銷有關財產保全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