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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扣押,致使該企業被迫停產至今,造成經濟損失達5000多萬元。這家企業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於1996年4月開始便向衡陽中級法院和江東區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法院曾一度不予理睬。直到此案引起中央、省、市有關領導的極大關注,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有關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做出結論、拿出意見,江東區法院才於1997年10月做出賠償13。5萬元和對被查封的機器裝置做出必要的檢修的決定。該廠認為,這一賠償決定與損失相比實在懸殊,當即向衡陽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了重新確認的申請。
再舉幾個案例:
1997年4月25日,廣東省羅定市公安局以妨害公務罪將黃文鑑提請羅定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羅定市人民檢察院於同月30日做出批准逮捕決定,5月19日市公安局對黃執行逮捕並羈押。該案經羅定市人民檢察院再次審查,認為黃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於1997年6月7日撤銷逮捕決定,同月9日,黃文鑑被釋放。
1997年6月30日,黃文鑑書面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羅定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為:申請人黃文鑑因無錢繳納與工作隊發生衝突,被槍擊致重傷,其主觀上並無拒繳應繳款項、妨害工作隊執行公務的故意,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羅定市檢察院以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