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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三九廠技工學校學生李墨男,1995年6月6日在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民旺衚衕,見楊某、孟某無故尋釁滋事,毆打陸某某時,李墨男為及時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採取必要防衛行為時將楊某打傷。同年6月19日,李墨男因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羈押,6月29日因傷害罪被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起訴後,東城區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29日對李墨男取保候審,同年9月27日認定李墨男的行為屬正當防衛,判決李墨男無罪。
判決後,李墨男向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請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賠償請求人李墨男為使他人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故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李墨男沒有犯罪事實被錯誤羈押,檢察機關應當予以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2項、第3項和第25、第26條的規定,決定支付李墨男被羈押期間的賠償金8214。80元。同時,對李墨男要求恢復學籍問題,雖不屬於刑事賠償範圍,東城區人民檢察院也積極與有關部門聯絡,使李墨男恢復了學籍。
湖南省東安縣蔣先明、李常青、唐世軍3人因涉嫌1996年9月18日213次旅客列車發生的一起盜竊案,於1996年12月26日被衡陽鐵路運輸檢察院批准逮捕,1997年1月14日衡陽鐵路公安處移送審查起訴。經衡陽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和補充偵查,查明1996年9月18日在213次旅客列車上發生的盜竊案並非蔣先明等3人所為。1997年2月26日,衡陽鐵路運輸檢察院做出了撤銷對蔣先明等3人逮捕的決定,予以釋放。
1997年3月12日,蔣先明等人向衡陽鐵路運輸檢察院提出賠償申請。衡陽鐵路運輸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蔣先明、李常青、唐世軍3人沒有參與213次旅客列車盜竊案,對3名請求人做出批准逮捕決定是錯誤的,依法應予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2項、第19條第3款、第26條之規定,1997年6月3日,衡陽鐵路運輸檢察院決定對蔣先明、李常青、唐世軍等3人被錯誤逮捕羈押63天各支付賠償金1540。35元。
山東萊蕪市鋼城區黃莊鎮馬家莊村農民馬清武,於1994年6月1日,承包萊蕪市鋼城企業集團汽車運輸公司配件站。承包合同規定:1994年6月至12月,馬清武每月上交汽車運輸公司15000元,其他費用包括稅款、工人工資等由馬清武負擔。馬清武承包經營期間,利用加價開發票或售貨後不開發票,共得人民幣67323。61元。馬清武於1995年3月和5月兩次發給本站六名職工每人7000元,個人所得25326元。萊蕪市鋼城區檢察院認為,馬清武的行為是貪汙行為,已構成犯罪,於1995年12月23日對馬清武刑事拘留,同月30日將其逮捕。1996年6月11日以馬清武犯貪汙罪向鋼城區法院提起公訴。鋼城區法院以貪汙罪判處馬清武有期徒刑十年。判決後馬清武不服,向萊蕪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經審理,萊蕪市中級法院撤銷鋼城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鋼城區法院重新審理。
1996年11月1日,萊蕪市鋼城區檢察院又以同一事實以侵佔罪向鋼城區法院提起公訴,鋼城區法院認定馬清武犯侵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後馬清武不服提出上訴。萊蕪市中級法院認定本案屬於經濟承包合同糾紛,撤銷鋼城區法院的刑事判決,宣告馬清武無罪,並於1997年2月4日將馬清武釋放。
馬清武從被拘留、逮捕至無罪釋放共被羈押410天。鋼城區檢察院共扣押各類款項總計224332。51元,利息4978。1元,共計229310。61元。
馬清武被無罪釋放後,先後向鋼城區法院、鋼城區檢察院申請賠償。兩單位對此案未做答覆。1997年5月5日,馬清武向萊蕪市檢察院申請複議。萊蕪市檢察院逾期未做出複議決定。馬清武於1997年7月8日向萊蕪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經審理,萊蕪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賠償請求人馬清武申請賠償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援。鋼城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