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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錯了案到底賠不賠?國家對司法賠
償動真格,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司法賠償成為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標誌。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並於1995年1月五日開始實施。據統計,僅1998年1至3月份,檢察機關就受理刑事賠償請求303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96倍,截至目前,已立案審查165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23倍。在立案審查的案件中,已辦結的76件,其中依法給予賠償的34件,共支付賠償金855500元。
國家賠償法的頒佈和實施,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不斷健全和完善的重要標誌。憲法第41條第3款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制定國家賠償法,是憲法規定的原則的具體化,是依法治國的需要。黨的十五大提出,要建立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近一兩年來,司法賠償案件成為新聞媒體關注的一個熱點,人們睜大眼睛盯著執法機關辦錯了案到底賠還是不賠。
廣州市民彭學富,就是一位新聞人物。這位廣州海鶯開發公司的原總經理,在與遼河油田廣州經貿公司簽訂一宗經營柴油的合作協議過程中,被對方業務員從“遼河”賬戶上騙走了海鶯公司匯去的120萬元,致使協議無法履行。彭學富因此事被廣州海珠區法院以翫忽職守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複查認定“彭學富的行為不構成翫忽職守罪”,海珠區法院撤銷了原判。彭學富便於1997年10月17日向海珠區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該法院因違法羈押自己296天而支付賠償金。
江蘇省人氏姜道林賠償案似乎更能引起人們的震動,因為姜道林作為一個普普通通的村民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並最終打贏了這場官司。姜道林是江蘇省灌南縣小海村的村民。1994年八九月間,村裡一些豬突然死亡。一位與姜有矛盾的村民向公安局報案說是姜往豬飼料裡邊投了毒。於是,縣公安局對姜道林進行刑事拘留,縣檢察院批准逮捕並提起公訴。但縣法院把此案退回了檢察院,檢察院最後以“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姜道林做出免予起訴的決定。此時,姜已被關押了315天。姜道林不服這個決定,開始了長達兩年的上訪和申訴。上一級檢察院最後做出複查決定:姜道林無罪。於是姜道林緊接著走向漫長、曲折的索賠之路,終於在1997年底獲得國家賠償。灌南縣檢察院的領導後來反省說:以前老提辦案質量,只是提一提,現在你錯了就必須賠。
與其說人們關注這些案件,倒不如說人們更加關注國家是否對司法賠償動真格。
廣東省汕頭市昇平區法院在辦理一起經濟糾紛案件中,違法擴大財產查封範圍,致使一方當事人蒙受經濟損失,汕頭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依法決定昇平區法院賠償受害人15萬元。此案在當地產生極好的社會效果,人民群眾滿意,法院威信提高。但廣東省高階法院賠償委員會幾年來審結的司法賠償案件也僅此一宗。
在廣西,全區法院系統1995年至1997年10月,共立案受理國家賠償案件對件,已經審結的有63件,其中決定予以賠償的有17件,1997年上半年全區審理國家賠償案件17件,其中決定賠償的有7件。上述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兩部分。
許多人士認為,司法賠償案件如此之少,僅僅從一個側面說明司法機關的執法水平確實提高了,但更多的原因還在於:
——許許多多的老百姓還不懂用賠償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們還不知道告,也不敢告。在他們看來,在司法賠償中,人們大部分告的就是法院,可案子又讓法院自己來審理,怎麼能避免“官官相護”呢?
——受害人還不會告,不懂得如何告。他們還不清楚國家賠償的申請程式。
——一些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害人的合法申請置之不理,不按國家規定及時予以確認。
——一些司法機關受“法律是打擊而不是保護”的思維定勢的影響,要麼錯了不賠,要麼賠了也不上報,怕影響權威,怕把面子栽在老百姓面前。
在湖南省引起極大反響的衡陽市三陽大飲料廠3次被法院非法查封扣押而引起的國家賠償案,同樣是異常的艱辛。衡陽市江東區法院在1995年1月至12月間,連續3次對這家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都看好的企業進行違法查封